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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2454/202502-00014 组配分类: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发布机构: 青阳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业务办理指南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2-21 发布日期: 2025-02-21
废止日期: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5-02-21 19:25 来源:青阳县公安局 字体:[ ]

类别

事项

申报材料

条件说明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毕业迁移

迁出

1 学校提供的毕业生花名册、户口专管员及学生身份证件(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的提供);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生个人办理的提供);
3、就业报到证或单位接收证明。

此类户口,一般由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

迁回入学前
户口迁出地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
3、原户口迁出地《居民户口簿》;
4、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应当将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
2
、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户口未从学生集体户迁出的,毕业后两年之内可按照“来去自愿”原则,在入学前户口迁出地、现工作地(城镇)、实际居住地(城镇)自由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或登记公共集体户。

迁入就业单位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
3、单位接收证明或就业报到证。

迁入
现实际居住地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
3、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和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
4、现实际居住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立户的提供)。

迁入集体户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
3、人才交流中心同意落户介绍信(迁入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
4、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类别

事项

申报材料

条件说明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退学、转学和
被开除学籍迁移

迁出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学校或教育部门作出的退学或转学、开除的处理决定。

迁入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
2、学校或教育部门作出的退学或转学、开除的处理决定;
3、原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迁回原迁出地的提供);
4、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和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
5、现实际居住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立户的提供)。


办理地点: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东河路12号青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公安类综合窗口,青阳县公安局各户籍业务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41日至10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春秋冬季(11日至331,11112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

咨询电话:0566-5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