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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县公安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青阳县蓉城镇陵阳路254号,电话:0566-5020925,邮箱:qyxgajbgs@126.com,邮编:242800)。
一、总体情况
2023年,青阳县公安局按照《条例》要求,根据全县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在县政务公开办悉心指导下,结合公安工作特点,认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严格遵循“公开不涉密、涉密不公开”要求,加强公安业务宣传推广,对公安热点、难点和新业务开展政策解读。
(一)主动公开情况。2023年,县公安局依托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全年共计主动公开政务信息315条。其中根据县公安局要求及时更新户籍管理类目共29条,对外公开户政服务更加具体化。每季度发布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按期发布电诈预警信息34条,节假日交通安全预警提示3条,增强群众对公安信息的了解和公安工作的认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8件,权力运行信息54条;户籍服务信息29条;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主动发声及时回应,先后围绕电信诈骗、交通管理等主动回应18次,全年办理网友留言8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依据《条例》,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制度。2023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按照《条例》和“应公开、尽公开”“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保持政府信息公开所有栏目持续更新。信息发布严格执行逐级审核机制,有完善的信息采写、编辑、审核、发布等工作机制,文章内容编辑排版并由办公室专人把关审核整改后发布,不存在不审核发布、发布内容不合规定等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栏目的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新媒体建设管理,多渠道关注民生热点;优化和完善政务公开网栏目设置,丰富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做到及时主动发布,实时动态更新,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平台灵活便捷、互动性强的优势;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新媒体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稳定运行,不发生网络安全事件。
(五)监督保障情况。青阳县公安局不断加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部署,由分管领导督促落实,各业务科室积极主动提供信息资料,明确政务新媒体责任分工,扎实做好日常工作,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定期排查信息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6215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2025
行政强制
899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37.759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四)无法提供
(五)不予处理
(六)其他处理
3.其他
(七)总计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青阳县公安局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信息公开的形式较少,主要为文字信息,政策图解等内容不够丰富;二是信息公开面向公众的互动力度不够,群众参与度不高;三是信息公开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不足,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改进措施。一是加强主动公开。深入贯彻落实县政府及市公安关于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公安机关职能范围,持续扩大公开范围,进一步提升主动公开的力度和时效,提升公开意识;二是整合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公开渠道,扩大政务公开宣传广度和深度,及时让群众进一步了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结合“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大重点政策文件宣传力度。青阳县公安局将在县政务公开办的指导下,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实效,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与群众的互动和沟通,不断探索丰富信息公开新形式,促进信息公开工作水准迈上新台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