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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720Y/202206-00057 组配分类: 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青阳县新河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2022年教育救助政策法规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6-09 发布日期: 2022-06-09
废止日期:
2022年教育救助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时间:2022-06-09 15:39 来源:新河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