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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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供水的理由充分;
2.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三天的,临时供水方案及工程施工、设施维修施工方案和保证按计划恢复供水的措施可行;
3.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停水的,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或向社会公布。
索引号: | 11341823MB1E45262T/202401-00069 | 组配分类: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1-04 | 发布日期: | 2024-01-04 |
废止日期: |
目录清单名称 |
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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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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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41017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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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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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823MB1E45262T434101701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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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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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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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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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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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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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蓉城镇东河路12号青阳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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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夏季(4月1日至10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春秋冬季(1月1日至3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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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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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青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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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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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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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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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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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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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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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辖区内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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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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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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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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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级:辖区内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
县级:辖区内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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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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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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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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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5181039)、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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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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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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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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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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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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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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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EMS
|
监督方式 |
0566-5021605
|
咨询方式 |
0566-518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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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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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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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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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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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电话:0566-5038187 不良信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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