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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阳县住建局办公室联系(地址:九华西路200号,电话:0566-5021605,邮箱:qyxzjj5021605@163.com,邮编:2428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5年,青阳县住建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聚焦住建领域核心职能,构建“基础目录+基层两化重点领域目录”的主动公开体系。围绕重大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民生重点,全年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385条。
(二)依申请公开
严格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2025年共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件,所有申请均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办结率100%,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健全政府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信息规范化水平。一是严格落实保密审查制度,建立“部门初审、分管领导复审、主要领导终审”的三级审查机制,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密、无差错。二是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定期对公开平台已发布信息进行梳理更新,对政策调整、职能变更等情况及时补充说明,保障信息时效性。
(四)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进一步规范线上平台建设,优化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内容,多次开展涉及个人隐私信息、无效链接、错敏字等排查整改,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和网络意识形态。坚持职能效能公开、大事实事公开、热点难点公开,及时梳理并报送我局政务信息,确保高质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信息公开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五)监督保障
强化组织领导与制度保障,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地见效。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室协同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全局工作人员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借鉴住房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典型案例 ,提升工作人员依法公开、规范答复的业务能力。三是畅通监督渠道,本年度未开展社会评议;无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42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9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4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1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部分领域信息公开 “含金量” 不足,深层次信息挖掘和公开不够,多以工作动态为主,解读性、分析性内容偏少。政务公开与业务工作融合不够紧密,公开内容未能完全贴合公众需求,部分信息发布时效性虽达标,但针对性和实用性有待提升。
下一步,提升信息公开质量:细化公开目录,明确各业务科室公开责任,聚焦公众关切的重点领域,增加政策解读、数据对比、成效分析等深层次内容,提高信息 “含金量”。
强化供需精准对接:建立公众需求收集机制,梳理热点问题,将公开内容与业务推进同步规划、同步落实,实现 “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