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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民政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22 16:54 来源:青阳县民政局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阳县民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青阳县九华西路190号,电话:0566-5021364,邮箱:ahqymz@126.com,邮编:2428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2023年我局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00条,其中政策法规类信息33条,重大决策预公开类信息8条,规划计划信息9条,决策部署落实情况30条,建议提案办理类信息42条,机构领导与设置信息26条,人事任免类信息3条,行政权力运行及“双随机、一公开”信息26条,财政预决算及资金信息97条,民政相关业务及社会救助、养老服务专项信息348条,应急管理信息19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8条,政策解读信息26条,回应关切14条,监督保障公开信息11条。

(二)依申请公开。民政局在办公地点设立了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开通了网站的网络申请渠道,受理公众通过当面、网络、信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度,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局党组全面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专人负责实施。今年以来,我局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责,优化人员配置,所有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由责任部门申请,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实现了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化操作。二是完善工作制度。严格遵守县委、县政府要求,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登记、审核、发布等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各股室负责信息发布内容、发布时限等内容,持续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精准化、规范化、高效化发展。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平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做到信息公开分类科学、内容准确、格式美观;对基层两化政务公开重点领域内容进行及时补充和更新,按照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逐一核对;始终将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第一时间在网站发布重要政策、公开重大举措。

(五)监督保障。2023年,在县政务公开办的指导和监督下,局政务公开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县考核各单位的重要内容,局领导高度重视,更新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健全监督体系,明确信息发布审核责任,对信息发布员进行定期培训督导,由分管领导直接监督,保障政务公开内容科学、合理、规范。各股室信息发布均须由分管领导签批,保障信息公开真实有效。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在政务公开网站公开本局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2023年,我局积极配合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未发生因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而发生的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1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一是相关板块内容更新不全面不及时,内容不全面;二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还需要增加,公开的内容需要进一步细化;三是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主动性需要加强。

(二)改进情况:一是加强对政务公开的日常监管,严格审核信息发布内容,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二是完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加大信息公开量,切实提高办事透明度;三是加强对负责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认识,大力开展政务信息宣传活动,增强群众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认知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