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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3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青阳县望池路与长龙山路交汇处, 邮编:242800,电话:0566-3305162,传真:3305162)。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3年,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政务信息公开网公布各类信息266条。包括城市综合执法、市政服务、政策法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行政权力运行、上级政策解读、本级政策解读等方面。其中,城市综合执法公开信息30条,市政服务公开信息3条,政策法规公开信息5条,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公开信息80条,行政权力运行公开信息68条,上级政策解读公开信息2条,本级政策运行公开信息6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3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建立规范的公开体系突出重点、拓宽内容,建立规范的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政务信息,重点公开概况信息、计划总结、工作动态等,认真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我单位调整充实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陈谷同志担任组长,具体工作由局宣教科负责。安排专人负责日常政务公开工作。同时,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全局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为政务公开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
(五)监督保障
一是建立规范的问责体系,落实责任,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二是加强业务指导,多次召开信息公开业务培训会议,提升信息员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
2023年我局在县政务公开考核中取得良好成绩,接受各单位和群众的社会监督、社会评议,社会群众对我局公开评议结果较满意,2023年我局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33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2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32.33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我单位公开工作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差距,公开内容的及时性、全面性以及公开形式的便民性等需要在今后工作中改进。
(二)改进情况
1.提高认识。深化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提升做好此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及时公开、更新。
2.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不断规范工作机制、受理机制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等。
3.继续积极做好政务主动公开工作。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扩大政务公开范围,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
4.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要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构成相对稳定,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培训,通过自学和加强与上级业务指导部门交流,提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