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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18 00:00 来源: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1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网站下载(网址:https://www.ahqy.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669/0/page_1.html)。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地址:蓉城镇九华西路605号,电话:0566-5021212,邮箱:497032445@qq.com,邮编:242800)。

一、总体情况

2021年,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政府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政策,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切实增强人民满意度、获得感。 

(一)主动公开情况。围绕重点领域,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依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规范(2019年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设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卫生健康、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预公开、规划计划、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提案议案办理、机构领导、机构设置、财政资金、应急管理、精准脱贫、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行政权力运行、双随机、一公开、网上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新闻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监督保障”等25项目录。2021年,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072余条,基本实现卫生健康领域全覆盖。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情况。公开部门文件8条、规范性文件立改废5条。

2.《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机构设置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机构设置类信息5条,其中机构领导活动5条。

3.《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划计划信息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规划计划类信息3条。

4.《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201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2021年度“三公”经费预算、2020年度 “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以及专项资金和部门项目等财政资金信息41条。

5.《条例》第二十条第(九)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

公开政府采购信息10条。

.《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医疗卫生领域情况公开情况。

一是落实免疫规划实施和预防接种监管信息公开,全面公开免疫规划工作措施、业务培训、疫苗种类、接种程序、知识解答、门诊地址等信息,按季度公开疫苗接种实施进度信息、公开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监管信息14条。

二是落实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信息公开,公开市属公立医院年度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信息4条。

三是推进用户饮用水质检测和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评估及解读信息公开,全年按季度公开用户水龙头水质检测信息4条。

四是做好健康科普信息公开,公开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的专项健康科普等信息39条。

五是推进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公开,发布预防控制活动开展、工作措施、督导检查信息8条。

六是落实传染病疫情及防控公开制度,按规转发全省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发布防控工作开展和落实信息34条。

7.《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条。

8.《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公共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开情况:强化卫生监督信息公开33条。

8.《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四)项:公务员招考公开情况。

本年度,我单位未招录公务员。

9.《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项: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本年度共发布本级解读材料7条,其中负责人解读1条,其他解读6条;本年度共发布上级解读材料8条。回应关切10条,其中主动回应10条。监督保障公开信息11条,其中公开制度2条,专项工作3条、工作推进6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1年,我委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全年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三)政府信息管理。

高度重视政府信息管理工作,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不断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程序,使之成为顺利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力保证。

(四)公开平台建设。

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完善,内容全面详实。重点公开与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信息,如政策法规、财政预决算、卫生健康、基本医疗卫生领域、行政权力运行等栏目,确保公众普遍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

(五)监督保障。

认真对照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制定了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推进落实政务信息公开的相关各项任务。夯实政府网站管理运行工作,做好政府网站高效管理、日常巡检等各项工作,确保网站合法合格运行。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765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43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 存在问题

1、信息公开意识不强,需要公开的内容公开不及时,不到位。

2、公开质量有待提升,文件解读不透彻,政策解读方式较为单一。

(二)改进措施

1、巩固政务公开业务人员能力培训,明确公开主体、公开科室,将公开要点划分到各个科室,做到主动公开,及时公开。

2、丰富政策解读内容,让群众看的简单易懂,能理解。

3、对群众关切和社会热点,主动引导、正面回应疑虑,推动解决实际问题,提升政务公开实效,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