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1年青阳县投资促进局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青阳县投资促进局局信息公开网站下载(网址:https://www.ahqy.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685/0/page_1.html)。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阳县投资促进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青阳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电话:0566-502139;邮编:2428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县投资促进局围绕重点领域,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依照《条例》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池政办秘〔2021〕43号)及《青阳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2021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青政公办〔2021〕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2021年,主动公开本单位各类信息175条;其中包括公共资源交易信息2条、财政预决算信息2条、政策法规信息11条、重大决策预公开信息2条、规划计划信息2条、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信息7条、建议提案办理信息10条、机构领导信息120条、财政资金信息8条、新闻发布信息5条等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1年,我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1.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成立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协调推进。
2.严格保密审查,保障信息安全。严格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始终做好保密工作,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确保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发生泄密问题。
3.加大公开力度,畅通沟通渠道。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加大数据公开力度。
(四)平台建设情况
积极配合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做好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按照上级部门政务公开要求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目录设置。
(五)监督保障情况。
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各类政务信息公开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对待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结果高度重视,按照评估结果及时优化信息公开内容,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与措施,确保信息公开内容整改到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主要问题:一是政策解读形式不够丰富;二是专家解读文件数量偏少;三是政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较少;四是主动回应社会热点不够积极。
改进情况:积极采用新方式对政策进行解读,提高对当前社会热点问题的敏感性,积极转发各位专家对于政策的解读文章,常态化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对已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