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19-11-22

关于印发青阳县“三线三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阅读次数: 2644 作者:信息中心 信息来源:县住建委 发布时间: 2015-07-01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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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字〔2015〕67 号



关于印发青阳县“三线三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阳县“三线三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13日



青阳县“三线三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意见


为加强县域范围内“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河流沿线”和“城镇周边、县际周边、景区周边”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域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通知》和《青阳县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铁路、公路、河流沿线两侧和景区、城镇周边和县界内侧500米的区域为规划控制区域,其中重点区域为国省道沿线、九华山风景区周边及蓉朱线、蓉庙杜线两侧500米范围。

由县规划部门对该规划控制区域(简称“三线三边规划区”)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二、“三线三边规划区”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由相关单位依法编制,同时依法划定“三线三边规划区”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

三、“三线三边规划区”中禁建区的范围:

(一)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50米范围内;

(二)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30米范围内;

(三)国道公路边沟外缘起20米范围内;

(四)省道公路边沟外缘起15米范围内;

(五)县道公路边沟外缘起10米范围内;

(六)乡道公路边沟外缘起5米范围内;

(七)湖河沿岸线(护堤)外缘起50米范围内;

(八)青阳县总体规划、九华山风景区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划定的禁建区。

禁建区除用于公共设施外,严禁审批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三线三边规划区”中限建区的范围:

(一)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50米以外200米以内;

(二)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30米以外200米以内;

(三)国道公路边沟外缘起20米以外200米以内;

(四)省道公路边沟外缘起15米以外150米以内;

(五)县道公路边沟外缘起10米以外100米以内;

(六)乡道公路边沟外缘起5米以外50米以内;

(七)湖河沿岸线(护堤)外缘起50米以外150米以内;

(八)青阳县总体规划、九华山风景区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划定的限建区。

五、“三线三边规划区”中禁建区、限建区以外的建设规划区域为“三线三边规划区”适建区。

六、“三线三边规划区”内需进行建设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该区域内的建设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建设。

七、“三线三边规划区”内符合建设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许可:

“三线三边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持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及乡、镇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八、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九、“三线三边规划区”内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环境等规定。

十、“三线三边规划区”内住房建设必须采用坡屋顶,白墙、灰瓦,新建建筑外墙严禁使用红、黄、蓝等艳丽色彩,其他区域建筑应按整体规划要求,保持协调一致的建筑风貌。

十一、农村自建住宅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相关要求,且不得超过两层,新建住宅每户宅基地控制在160平方米以内,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且不得超过3.6米,总高度应符合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要求。

十二、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二)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

(四)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十三、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权限行使职权,严禁越权审批发证。对越权审批发证的,证件无效,同时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发证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四、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予以拆除。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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