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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本报告统计数据从2024年5月16日至12月31日止(因机构改革,青阳县水利局于5月16日挂牌成立)。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阳县水利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501号,电话:0566-5021792,电子邮箱:Qysl0516@163.com,邮编:2428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围绕水利工作实际,细化分解重点工作任务。聚焦水利发展,及时公开加快水利发展等方面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系统全面准确传递政策取向,以高质量政策公开助推高质量发展;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推动“民声呼应”提质增效;助力优化政务服务,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式、一站式发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办理进展等。2024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39条,其中重大建设项目109条,公共资源交易70条,水利领域139条,行政权力运行81条,监督保障等相关信息40条。
(二)依申请公开。扎实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经审核属于公开范围的,确保在规定工作日内及时向申请人公开。2024年度,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公开目录,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完善机制、明确责任,坚持“先审后发”“一事一审”原则,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做到该公开的公开到位,该保密的保密到位,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规范设置“重大项目建设、水利领域、行政权力运行”等栏目,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分类分级调整优化公开栏目设置、总体架构、页面链接等,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提升信息获取便捷性。
(五)监督保障。加强组织领导,构建 “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员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加强工作部署,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将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升信息公开工作能力。2024年,我单位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年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事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65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1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44.709093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不断变化发展,任务重、要求严,存在主动公开不够、公开不全、更新不及时的现象。二是政策解读数量较少,形式也不够丰富。
2025年,我局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落实,加强操作规范和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信息质量,确保信息发布规范全面准确。
二是及时对发布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进行政策解读,除进行文字解读外,多尝试采取图表、视频、政策问答等其他形式进行政策解读。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