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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青阳县财政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统计数据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阳县财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272号;电话:0566-5020507邮编:2428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根据主动公开栏目要求,2024年我局及时公开相关内容,全年共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427条。在“财政预决算”栏目里,及时公开《青阳县财政局2024年度部门预算》和《青阳县财政局本级2023年度单位决算》,相关栏目中,还精准公开了各乡镇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社保预算执行和“三公”经费等情况。为确保数据来源准确,在各项数据收集后,业务人要对数据进行初步整理,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接手数据后,比对前期数据,并对数据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公布内容真实有效。
(二)依申请公开。2024年我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已转接2025年办结。因政府信息公开被提起行政复议0件,行政诉讼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一是规范信息发布。我局认真对照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反馈的季度考评反馈报告、测评表,认真对标问题、查缺补漏,整改完善。在日常公开工作中,积极向全县政务公开先进单位学习,完善信息公开内容。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能公开的各项政策措施经领导审查后公开,对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内容不予公开。二是加强政务信息管理。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以往失效规范性文件。三是完善公开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网民留言、咨询的受理、转办和反馈机制,加强对经济社会热点、办事创业堵点痛点的舆情监测、研判与回应,为制定措施和改善服务提供了可靠依据。
(四)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一是强化工作职责。明确局领导分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推动全县财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定期召开信息公开工作部署会议,传达国家、省、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单位落实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信息公开月督查,切实提升信息公开整体水平。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局机关各处室及二级单位配合推进。安排人员负责我局政府信息收集、公开、报送、统计等工作,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开展。
(五)监督保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自觉主动接受社会评议,2024年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开展责任追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稿件质量有待提高,对公众关注度高的领域,探讨进一步拓展信息发布的范围;二是政策解读质量不高。在解读政策时,内容解读与原文重复率高,容易造成群众对所公开内容不理解。三是政策解读形式较为单一。每年出台政策文件主要以文字解读为主,解读形式不够丰富。
将严格按照市、县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要求,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和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做到及时增删,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合法、全面及时。二是创新政策解读方式,增强解读效果。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政策解读形式,丰富解读载体。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