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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2022年,我局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05条,其中财政预决算信息6条,食品药品监管信息362条,政策法规信息11条,重大决策预公开情况7条,规划计划8条,决策部署落实情况51条,建议提案办理12条, 机构领导2条,财政资金8条,应急管理38条,精准脱贫3条,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3条,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6条,行政权力运行135条,“双随机、一公开”5条,招标采购2条,重点领域119条,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99条,新闻发布33条,政策解读20条,回应关切48条,监督保障29条。重点栏目更新93条。
(二)依申请公开。2022年,我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全年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三)政府信息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审核发布工作,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开的信息做到“先审核、后发布”,“谁制作、谁审核”,“谁发布、谁存档”。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增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体系”两块栏目,及时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内容。
(五)监督保障。一是加强工作组织领导。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明确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形成办公室总体协调总体推进、业务科室和二级机构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二是规范信息发布流程。严格采集、审核、报送、复制、传递等环节程序,加强信息内容接收、筛选、加工、发布等工作,保证所提供和发布的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进一步优化公开栏目设置,第一时间发布本部门重要政务信息,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三是完善业务培训机制。细化指标任务和考核内容,督促各单位工作履职到位。采取集中培训、直播培训、QQ答疑、微信沟通等方式开展政务公开业务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
2022年我局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取得良好成绩,接受各单位和群众的社会监督、社会评议,社会群众对我局信息公开评议结果较满意。2022年我局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495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519
行政强制
26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1)个别科室、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视程度还需加强,具体业务人员流动性大,业务水平不均衡。
(2)个别栏目更新不够及时,部分信息条目栏目归类不当、标题未统一、信息要素不全、内容公示不够规范。
(二)改进情况
(1)加强政务公开培训。定期开展信息公开业务培训,通过信息公开业务群动态最新工作要求。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各单位年终考核,明确信息发布要求和各科室、基层单位工作职责。
(2)每季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整体协调推进,及时催报未更新栏目,加强信息归类调整,统一信息标题。对于公开要素较多的栏目,根据信息公开要求置顶发布信息公开模板,避免公开要素遗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