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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2年,我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件精神,继续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深入推进决策和执行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提升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全面完成好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
(一)主动公开
2022年,在青阳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青阳县乡村振兴局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同时,按照各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文件要求,以落实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为抓手,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内容,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全年共发布各类信息161条。政策法规信息6条,重大决策预公开4条,人大政协建议提案22条,财政专项资金信息7条,政策解读7条,回应关切8条,政务公开工作监督保障19条,规划计划2条,扶贫领域48条等。)
(二)依申请公开
我局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坚持依法规范办理,狠抓依申请办理质量,2022年,本单位收到依申请公开2件,并及时回复和办结。
(三)政府信息管理
我局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公开政务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明确专人负责,分管领导为审核责任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人管、有人做、有人督,按要求及时更新。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页面、电话、邮箱地址等公开平台,构建了多样化的政务公开平台。为广大人民群众就近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切实畅通各个公开渠道。
(五)监督保障
充分发挥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不断加大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度检查;明确主要任务和节点目标,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积极落实年度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执行业务培训计划,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授课,不断提升业务水平;面向社会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办事指南,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022年我局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取得良好成绩,接受各单位和群众的社会监督、社会评议,社会群众对我局信息公开评议结果较满意。2022年我局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不足与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干部职工政务公开意识不强,政务公开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够。二是公开形式相对单一。
下一步,我局将坚持问题导向,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干部职工和信息公开业务人员的培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二是拓宽公开形式。充分利用移动新媒体等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加大乡村振兴政策等政务信息的公开力度,切实提高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水平,丰富公开内容,增强公开效果。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