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1-01-28 00:00
来源: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大 中 小]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要求结合2020年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联系。
地址: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361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电话:0566——5020610
一、总体情况
2020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提升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实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结果、管理和服务全公开,进一步促进我县自然资源信息化、规范化、专业化管理,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一)主动公开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围绕重点领域,加大主动公开力度,结合工作实际,设置“重大决策预公开、政策法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提案议案办理、规划计划、机构设置、财政资金、行政权力运行等54项二级目录,2020年,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536条,其中包括土地征收、土地出让、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热点回应和政策解读等方面。
1、围绕加强党的建设,加强用权公开。一是及时更新权力,配置信息公开,以县政府部门“三定”职权,权力清单,服务清单为准则,配置权责权力清单,公开专栏,并及时更新完善包含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局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活动等信息,实现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的权力配置要素,集中展示统一风格,二是加强权力运行过程中信息公开,对年度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中明确设置意见征集意见,统一规范公开。
2、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一是提高自然资源信息公开,质量规范信息公开平台,法定公开内容和公开目录,围绕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新任务,新举措,同时有效结合微信公众号进一步提升办事便利度,二是提高政策发布解读精准性,对基层一线政策执行人员开展解读培训,主动回应信息规划计划信息公开情况7条。
3、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2020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2020年度“三公”经费预算、2019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以及专项资金和部门项目等财政资金信息8条。
4、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公开情况:
公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共41条。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一是及时发布专栏专题信息,强化青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信息以及应对情况等,及时更新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本年度应急管理类信息12条;二是多渠道转发公开疫情信息,第一时间将我县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在政策法规,应急管理,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等栏目公开。
6、公务员招考公开情况:本年度,我单位未招录公务员,未产生招考信息。
7、全面推进重点工作政务公开质量水平,一是完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二是围绕本单位重点工作任务,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和征地补偿相关信息公开。
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一是加强政策解读工作,坚持“应解读、尽解读”、“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本年度共发布本级解读材料10条,上级解读材料7条。二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本年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7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在办公地点和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立了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开通了门户网站的网络申请渠道,受理公众通过当面、网络、信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0年,我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并已依法答复完毕。全年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以“青阳县人民政府网”为公开平台始终把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完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政务舆情回应制度、政策解读制度等相关制度。
公开平台建设。以“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众互动”为主要目标,进一步优化网站功能、栏目设置,设立五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新闻发布等栏目。
监督保障情况。领导重视,高位推进。组织召开各科室负责人会议,认真学习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局办公室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各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对本科室涉及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及时传递,为确保工作落实,做到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 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2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27 | -3 | 1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4 | 0 | 11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6 | 0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政府集中采购 | 7 | 17.8695万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 | 0 | 0 | 0 | 0 | 0 | 2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0 | 0 | 0 | 0 | 0 | 2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 0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七)总计 | 2 | 0 | 0 | 0 | 0 | 0 | 2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主要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创新思路还需进一步拓宽。二是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有待完善。
改进情况:结合实际,加强与政务服务融合创新信息公开方式,灵活运用视频或图片,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科学化和丰富化。并依据单位职能和权责清单等,对照上级部门公开目录,不断完善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