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2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
《青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业经县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20〕24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池政〔2020〕4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生态文明制度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分级与属地相结合、合理划分登记单元、依法确权登记、有序平稳推进的原则,对我县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进行调查、确权、登记,做到权源合法,空间位置准确,权属清晰、无纠纷,依法依规记载登簿。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我县各类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国有林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全县的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现清晰界定我县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次政府行使所有权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管实施、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九华圣境、灵秀青阳”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部、省、市直接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分别由部、省、市直接开展的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中央政府委托省政府、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积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通告发布、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县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中央政府委托省政府、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1.开展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林业局、自然保护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全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县已有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明确全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种类、质量、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对于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滩涂、探明矿产资源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相互重叠的自然保护地,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进行单元归并确权登记;相互交叉的、面积不同的,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进行确权登记,以保护强度和级别高低确定登记单元。
2.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水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全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进行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县已有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关联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林业局、湿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全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县已有的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矿产资源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全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系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已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情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探索采用矿产资源三维登记模式,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林业局、森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全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森林资源外的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森林资源所有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建立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与省、市级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并关联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等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按照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要求,从2021年起,利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重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县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启动阶段(2021年12月底前)。制订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启动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底)。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中央政府委托省政府、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从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和森林等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中,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年度实施计划表及编制说明见附件。
(三)全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
(二)强化协调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认真组织实施,精心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统筹协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了解掌握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进度,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实落地。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同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提供、权属纠纷调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和权籍调查等,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落实工作经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工作安排,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舆论宣传。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平台等媒介,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解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舆论引导,为全县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五)加强队伍能力建设。要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确保人员队伍适应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求。
附件:1.青阳县重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和编制说明
2.青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3.青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附件1
青阳县重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计划表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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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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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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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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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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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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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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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列入省级实施计划清单(2020-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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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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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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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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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3k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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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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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主导
县级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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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2020年省级实施计划(暂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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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列入市级实施计划清单(2020-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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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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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通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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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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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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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贵池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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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主导
县级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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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2022年市级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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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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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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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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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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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贵池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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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2022年市级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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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拟实施计划清单(2021-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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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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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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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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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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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田镇、酉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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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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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列入2021年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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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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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冲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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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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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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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田镇、酉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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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列入2022年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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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 说 明
一、开展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及登记主体
根据国家关于自然资源的分类,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为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和森林五种。
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青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开展确权登记。由县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自然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体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二、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计划的确定原则
各类自然保护地具体名单的确定:按照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的原则,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级)已列入省实施清单,由省级开展确权登记。九华山风景名胜区(国家级)、九华山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级)、安徽青阳盘台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等3个自然保护地暂未列入省、市级实施清单,待省、市自然资源清单出台后,再按照省、市部署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河湖等水流具体名单的确定: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由共同的上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按照河流由市以上管理、不跨市界、跨县区的标准,流经我县的九华河、青通河已列入市实施清单,由市级开展确权登记;按照河流由县以上管理、不跨县区的标准,选出酉华河、宋冲河列入县实施清单,由县本级开展确权登记,开展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湿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实施。
根据确定的自然保护地和河湖名单,按照年度数量均衡、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2021、2022年2年具体实施计划。该实施计划待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出台资源清单后,再依据正式下发的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资源清单》进行调整,同时也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2
青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责任分工
组 长:祝和平
副组长:江明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胡汉文 县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盛守凯 县司法局副局长
刘来胜 县财政局副局长
骆劲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工程师
夏元智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副局长
钱方启 县林业局副局长
徐 虹 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张曙光 蓉城镇副镇长
孙 瑜 朱备镇副镇长
孙 轩 杨田镇党委副书记
朱鹏志 陵阳镇党委副书记
方 针 新河镇党委副书记
郑贤胜 木镇镇副镇长
凤尔鹏 丁桥镇副镇长
汪 汉 乔木乡人大主席
陈东文 酉华镇副镇长
王健俊 庙前镇武装部长
方小祥 杜村乡副乡长
甘 跃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明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骆劲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如下:
(一)县司法局: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县财政局:结合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专项经费。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登记审核发证等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数据库建设、数据整合、数据统一汇交、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承担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提供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成果;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统计、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国家矿产地储量空间数据、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认定和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合格的历年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核意见等成果。
(四)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相关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登记审核等配合工作;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水流登记单元划定边界标准要求,并对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确认。负责提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需要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取水许可、河长制、水利普查等相关水资源基础数据和资料。
(五)县林业局: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勘界立标工作,未做总体规划或未进行功能分区的自然保护区尽快开展自然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划定核心保护区与一般控制区。根据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工作进行和要求,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自然保护地(包括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湿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相关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登记审核等配合工作,并对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确认。负责提供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成果,森林、湿地等专项调查和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一张图”、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
(六)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做好相关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登记审核等配合工作,并对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确认。负责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资料等成果;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通告发布、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统筹组织协调村级组织做好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调查工作。
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3
青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下事项需经领导小组议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制度、技术规范和工作方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和舆论指导,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或者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会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筹备会议召开,协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
第五条 全体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人员(包括单位成员、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全体人员)参加。主要内容是研究讨论重大事项,通报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部署、总结全面工作。
第六条 专题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专项工作,讨论专项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第七条 联络员会议由副组长或副组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内容是沟通协调相关事宜,研究工作事项,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集会议的建议和会议议题。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任务,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会议作用。领导小组会议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 各类会议均指定人员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全体会议或重大事项决议的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由召集人签发,印发各成员单位以及各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应严格执行会议决定,履行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