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2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
县政府同意,现将《青阳县县乡财政体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4日
青阳县县乡财政体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乡财政建设,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加大支出结构优化力度,积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第三条 坚持以保促稳、稳中求进。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县乡两级财政坚持优先保障“三保支出”等重点支出,进一步加强基本民生领域经费保障;强化风险防范,确保基层正常开展工作,服务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积极推进县乡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县乡支出责任划分,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适度上移支出责任。强化保障乡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公共设施管理、基层治理、乡村振兴等财政事权。
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县级在筹划布局、资源配置、资金统筹上的优势,加快推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和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提升财政资源配置统筹能力和财力保障能力,集中力量推进经济发达镇、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实现工业强县战略,夯实财源建设基础。
坚持统筹兼顾,激励和约束并重。依照《青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对乡镇发展的定位和发展规划,统筹兼顾不同发展类型乡镇,保障基本运转财力均衡;提升有效保障措施,定项支持乡镇发展,实施超收奖励,激励乡镇壮大自身财力规模。
第四条 对乡镇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保障基本、适当集中、定额上缴、定项补助、自求平衡”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财政体制模式。
第五条 乡镇区域内实现的财政收入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分为上划中央收入和省级收入、上划县级收入、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第六条 上划中央和省级收入包括消费税100%、车辆购置税100%、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中央60%和省15%,个人所得税中央60%和省15%,环境保护税50%。
第七条 上划县级收入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50%部分、教育费附加、各项基金收入、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及大型工程等项目税费收入。
第八条 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25%部分、个人所得税25%部分、资源税50%部分、环境保护税50%部分及其他地方税收入、非税收入、其他收入。
第九条 乡镇财政收入基数以2020年的乡镇一般预算收入为收入基数。
第十条 为统筹县乡经济协调发展,体制执行期内,对县、乡镇财力分配影响较大的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大型工程的税费收入作为县政府调节收入,由县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县、乡镇分享比例后单独结算。
第十一条 经济发达镇丁桥镇土地出让金收入纯收益100%补助丁桥镇;蓉城镇(县城市规划区除外)及其他乡镇一次性土地出让金收入纯收益(除工业用地外)实现100-300万元的按60%补助乡镇;301-500万元的按50%补助乡镇;501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40%的比例补助乡镇,用于保障乡镇乡村振兴支出。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主要负担本级预算单位(不含上划单位)的人员经费和本级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对乡镇中小学、乡镇卫生院、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乡镇林业站、农业等单位人员及公用经费列入县级支出范围,不计入乡镇支出基数。
第十三条 以乡镇2021年6月份工资表为核算依据,核算全年工资、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并按全县统一标准计提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计入乡镇财政支出基数,核定人员定员定额基数。
第十四条 公用经费支出基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定额公务费以在编在职人员人数为准,按人均1万元计算。
定额会议费按乡镇人口数2万人以下10万元、2万人至5万人15万元、5万人以上20万元核定。
车辆交通费按车改车辆编制每辆4万元核定。
双招双引工作经费主要包括招商业务费、乡镇招待费、乡镇其他交通费。根据乡镇人口规模等情况分为三类:一类乡镇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按80万元/年计算;二类乡镇总人口在2万以上、3万以下的,按120万元/年计算;三类乡镇总人口在3万以上的,按160万元/年计算。
其他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党建、人大、政协、共青团、妇联、统战、非公、社会综治及维稳、文明创建、双拥、国防动员、应急管理等工作经费,按乡镇行政村数核定到乡镇,每村8万元计算。
第十五条 补助类专项支出基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抚恤资金、优待资金以2021年主管部门上报数为基数。
社会救助类资金以上年结算数为基数。
村级转移支付以农村税费改革时省核定的村级转移支付标准,加上2010年、2011年新增村级转移支付为基数。
第十六条 发展类项目支出基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均衡性转移支出,按经济发展能力和财力保障水平分类保障,按各乡镇增值税收入占全县乡镇增值税收入比重核定,同时按50%补齐各乡镇人口平均财力和供给人口平均财力不足部分,计算均衡性转移资金,由乡镇统筹安排支出,重点支持乡镇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公益事业等。
乡村振兴支出,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乡镇人口人均20元计算。
农村人居环境(含美丽乡村)支出,按乡镇人口数人均20元计算。
社区工作经费支出,蓉城镇按每年500万元计算。
第十七条 定项补助按以下标准核定。
进一步规范县对乡镇转移支付制度,设置返还历史欠账、乡镇园区专项补助、石安园区环境整治专项。
返还历史欠账,锁定上一轮乡镇往来挂账,“十四五”期间分五年平均销账。体制执行后,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严格核定乡镇年初预算,乡镇年初预算支出控制数按体制支出基数和乡镇超收财力编制,不得超财力安排预算。
乡镇园区专项补助1亿元,重点扶持经济发达镇丁桥镇等园区扩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扶持。
石安园区环境整治专项,酉华镇按每年2000万元纳入体制定项补助,重点支持酉华镇石安园区环境提升工作。
第十八条 体制补助(上解)以核定的收支基数平衡后余额为固定基数,乡镇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按大于额上缴;反之,则按小于额补助。
第十九条 对乡镇当年一般预算收入超收入基数部分,超收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部分,县财政分成10%;超收额在101-300万元之间的部分,县财政分成20%;超收额在301-500万元之间的部分,县财政分成30%;超收额在501万元以上的部分,县财政分成40%。
第二十条 实行超实绩奖励,对乡镇一般预算收入超上年实绩10%以上的部分,按超收额的3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蓉城镇五溪新区在县乡财政体制执行期内,本轮体制核定的五溪新区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数固定上解县级,增量部分属蓉城镇,不参与超基数分档集中和超实绩奖励。
第二十二条 乡镇(县开发区)间“飞地”招商涉及的税收分成,按县政府有关招商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财政政策重大调整发生的结算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列入结算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年终结算。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要落实本级保障责任,提高自身保障能力,积极开展双招双引工作,着力培植乡镇财源,壮大财力基础;要切实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依法组织财政收入,严禁“坐收坐支”、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五条 深入推进预算一体化改革。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预算一体化改革”要求,严格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原则,推进县乡预算共编,实施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推进预决算等财政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完善县乡支出责任划分制度。各乡镇以财权和事权相统一为原则,承担财政收支责任,优先保障基本运转支出和基本民生支出。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积极压减一般性支出,提高支出绩效。体制执行后,上级明确由县本级承担的新增刚性支出由县本级承担;乡镇增加的其他支出,通过增收节支解决。
第二十七条 加强财政监督。各乡镇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充分发挥乡镇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职能,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做好财政运行风险防范。严禁乡镇未经县政府批准新增政府债务,严格控制公用经费开支,坚持量力而行,努力降低财政运行风险,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实施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2016-2020年县乡财政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6〕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