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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传统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青政办秘〔2024〕23号
成文日期: 2024-05-11 发布日期: 2024-05-11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0566-5021605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传统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1 11:55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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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秘〔2024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县乡投集团:

《青阳县传统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11日     

   

青阳县传统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传统建筑修缮全过程管理,促进传统建筑活化利用,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青阳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传统建筑的修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传统建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的民宅、祠堂、庙宇、牌坊、书院、名人故居等,对传统风貌形成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传统建筑保护修缮,是指对传统建筑及其设备、历史环境要素进行保护和修缮,恢复其传统风貌和改善房屋安全的工程行为,包括现状维护、现状整修、结构加固,以及因使用需要,对建筑结构、功能、性能进行必要的改善。

第五条  传统建筑产权人或使用人是保护修缮责任人,产权人或使用人不明确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保护修缮责任人应履行传统建筑的保护修缮义务,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应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对濒临倒塌、损毁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传统建筑应及时开展抢救性修缮。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县传统建筑的保护修缮等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应急、文旅、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建筑保护修缮的相关职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传统建筑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传统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传统建筑应按照一宅一档的要求建立档案,重点对传统建筑座落位置、建筑年代、建筑类别、结构类型、价值特征、使用现状、权属信息等进行登记,实行挂牌保护。

第九条  传统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要求,采用真实、完整、可识别和可持续的修缮方法和技术措施。

第十条  保护修缮责任人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传统建筑修缮计划等相关要求进行修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修缮补助资金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传统建筑修缮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产权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工程决算书、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商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补助方案。

(三)拨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确定的补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批示,拨付相关资金。按照属地原则,资金由县财政拨付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再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拨付。

第十二条  修缮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的预算申请、使用管理、发放等按照县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用、侵占,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传统建筑的修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施。依法应当招标的传统建筑修缮项目,应当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传统建筑修缮需要制定设计方案的,保护责任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申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对传统建筑不涉及体现传统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由保护责任人自行修缮。

第十五条  保护修缮责任人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其他活动,不得私自拆卸传统建筑构件。

第十六条  在传统建筑上设置牌匾、照明设备,或者设置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在依法批准前应当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添加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十七条  传统建筑修缮时,建设责任主体应将建设适应传统建筑特点和保护需要的消防设施纳入工程建设内容,制定相应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

第十八条  传统建筑修缮中涉及消防设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及规范执行。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标准和规范执行的,由保护责任人说明情况并提出专家论证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按照一建筑一策的原则组织专家论证,按专家论证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传统建筑开展合理利用时,保护责任人可通过以下防火安全措施提高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

(一)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在不影响传统建筑核心价值外观、结构和构件的前提下,通过采取置换构件、设置防火分隔等措施进行阻燃处理,提高传统建筑消防安全性能。

(二)完善内部改造。通过改建和增加内部楼梯、增加内部连廊等方式,使疏散楼梯的宽度、坡度及疏散距离最大限度满足国家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款要求。疏散楼梯确实无法满足要求的,应当增设逃生绳、逃生梯等缓降逃生设施。

(三)增设消防设施。可以在非主要立面外增加疏散楼梯或者连廊等消防设施,采取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电气火灾防护、应急照明、消防软管卷盘、喷淋装置(或简易喷淋)等消防技术措施。增设的消防疏散楼梯或者连廊应当与传统建筑结构相互独立,并可拆除恢复原貌,不影响传统建筑核心价值部分。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产权责任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修缮补助资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具体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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