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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企业 / 投资者 / 青少年 / 中年 / 老年 / 青政办秘 / 金融财税 / 银行 /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青政办秘〔2022〕16号
成文日期: 2022-03-08 发布日期: 2022-03-09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青阳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 0566-5020507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9 15:35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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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秘〔2022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

现将《青阳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8      

 

青阳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维护提升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主体信用,促进银企合作,决定设立青阳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还贷周转金),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扶持的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还贷周转金指由政府主导设立,专业管理机构等参与,在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时,帮助其按时还贷续贷所提供的临时性周转资金。

第四条   还贷周转金遵循专款专用、有偿使用、总额控制、按时收回的管理原则,并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使用与审批

第五条   还贷周转金规模为1000万元,由县财政调剂安排,委托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担保公司)具体运作。

第六条  还贷周转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封闭运行,财务单独设立账套。

第七条  还贷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利息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按日计收,由借用还贷周转金的中小微企业一次性支付。资金使用费作为收入用于补充还贷周转资金。

第八条   借用还贷周转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二)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重大经济诉讼和重大违法违规等未决事项;

(三)财务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当前无金融机构不良记录,属金融机构确认给予续贷的中小微企业;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第九条  还贷周转金的使用要求

(一)还贷周转金专项用于我县中小微企业还贷续贷业务的临时周转,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二)单笔申请还贷周转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额度内且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中小微企业使用还贷周转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小微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申请表;

(二)中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即将需要偿还的银行贷款证明材料,抵押物权证或他项权证复印件、担保函原件和复印件,正在办理的续贷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中小微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的有关保证材料;

(五)承贷金融机构续贷承诺函或续贷审批意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含贷款时间及贷款额度);

(六)县担保公司认为的其他必备材料。

第十一条  还贷周转金的审批程序

(一)中小微企业申请使用还贷周转金时,原则上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担保公司提交借用还贷周转金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二)县担保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对中小微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等情况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对承贷金融机构审查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信用等级和承贷金融机构续贷手续完备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并提出意见后,履行报批手续。调查人员要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审核风险和责任;

(三)还贷周转金发放前,县担保公司与借款中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还贷周转金用途、额度、期限、费率、担保措施和偿还等事项。

第三章  资金的偿还、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借用还贷周转金的中小微企业偿还贷款后,承贷金融机构应在当日告知县担保公司和贷款中小微企业。承贷金融机构发放新贷款后,需对贷款中小微企业偿还还贷周转金全程监督,督促其自续贷资金到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借用的还贷周转金偿还及使用费足额支付给县担保公司,鼓励承贷金融机构将续贷资金直接受托支付至还贷周转金专户。逾期不偿还的,视同挪用财政资金,县担保公司对拖欠资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罚息,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县财政局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不再享受政府对中小微企业的所有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县担保公司每年对中小微企业使用还贷周转金情况进行信用评定,对评选结果优良的中小微企业,次年使用还贷周转金时优先予以考虑;对评选结果较差的中小微企业,暂停或取消其使用还贷周转金资格。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及时对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政府报告其资金使用、风险控制及收益情况;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合作的承贷金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或与企业串通套取还贷周转金的,县政府将视情取消在该金融机构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和相关财政扶持、奖励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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