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288H/201910-0000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公共资源交易 |
成文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19-10-25 11:25 |
发文字号: | 青政办〔2019〕2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青阳县林业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5021303 |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9〕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阳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
青阳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实行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和在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变更的情形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股份合作、转包、出租等形式,通过保留承包权依法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是指将林地流转双方依法进行林地流转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记载于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簿的行为。
第四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林地流转依存关系和享受相关权益的有效凭证,是林地流转受让方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事项权益的证明。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发证机关为县政府,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管理和承办机关为县林业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备案机关为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第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林地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应当以登记宗地为单位申请。宗地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九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期限以流转合同期限为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地经营权再流转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再流转不得超过原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十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公示;
(五)记载于登记簿;
(六)备案注记;
(七)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流转合同原件;
(四)申请登记宗地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或勘界协议;
(六)申请登记山场公示情况证明;
(七)材料真实性、有效性承诺书;
(八)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应当向林地发包方(村民组或村民委员会)书面备案。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有林权交易能力和权限的公共交易场所(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进行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乡镇政府须事先批准同意,并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县林业局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变更、注销)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完结。
第十五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应在林地所有权人所在地村委会或村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十日。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的,应当书面形式告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对其所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 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县林业局受理审查的林地经营权合格材料相对应的宗地进行备案注记。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依照林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可以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登记的;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
(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
(四)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地流转合同的;
(五)林权已经抵押的;
(六)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流转的。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可以到县林业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二)林地经营权发生再次流转;
(三)林地经营权权利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征占、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经营权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到发证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注销。
第二十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错、漏记载或者遗失、损坏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可以到发证管理机关申请更正或补办。
第二十一条 县林业局与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实行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注记流转宗地的林地经营权受让方、流转期限等信息,限制流出方流转宗地在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内的林权抵押、林木采伐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的,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原登记,收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或者公告作废,同时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林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林地资源转化,推进林权融资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信贷投放,积极培育和壮大新型林业主体。赋予《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合法有效的林权抵押权。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抵押林权处置的服务工作,建立担保收储机制,防范抵押风险。县林业局要严格做好林权抵押审查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