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青阳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28 10:40
来源:青阳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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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林地经营权流转工作,保障林农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在广泛调研基础上,起草了《青阳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我县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三权分置”改革。在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放活土地经营权,积极探索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在明确林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基础上,对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赋予经营权证抵押、贷款的权能。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促进林地资源转化和农民增收。
二、《办法》起草过程
我市东至县于2018年5月份率先出台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并开展了“三权分置”工作,对流转林地发放了经营权证。该县此项工作得到了省委书记李锦斌同志的高度赞誉。为了学习借鉴该县的成功经验,县林业局由分管领导带队到本市东至县进行考察学习。我局在借鉴其他县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实际,于4月中旬完成了《青阳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草拟稿)》起草工作。由于办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我局先后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档案馆等部门意见,截止7月3日,除木镇、新河镇外其他单位均已回复没有异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合理性修改意见我们予以了采纳。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五条。
第一条:制定本《办法》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二、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解释。
第四条: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受让方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五、六条: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发证机关为县政府,管理和承办机关为县林业局,备注机关为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第七至第九条:林地经营权流转原则和条件。
第十、十一条: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程序及应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应当向林地发包方书面备案。
第十三条: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操作方式。
第十四条:县林业局受理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材料审查。
第十五条: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公示要求。
第十六条:县不动产管理部门对林地经营权合格材料对应宗地应进行备案注记。
第十七条:不予登记发证的情形。
第十八至二十条: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变更、注销、更正和补办。
第二十一条:县林业局与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实行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原登记,收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或者公告作废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引导林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林地资源转化,推进林权融资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信贷投放,积极培育和壮大新型林业主体。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