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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公民 / 中年 / 青政办秘 / 社会保障 / 医药管理 /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青阳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青政办秘〔2021〕61号
成文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09-14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罗荣军 咨询电话: 0566-5112556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青阳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4 09:14
来源:青阳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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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 机构,驻青有关单位:

县税务局、县医疗保障局制订的《青阳县2022 年度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

青阳县2022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青阳县税务局    青阳县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 号〕、《池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池医保发(2021)18号 ) 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9%以上。

二、参保对象及时间

(一)参保对象。凡本县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2022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已参加县内外城镇职工医保或在县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不得重复参保。

(二)缴费时间。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缴费标准和待遇保障周期

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20 元(各级财政补助580 元,每人年医保费合计900元),保险待遇保障周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四、工作要求

2022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 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线上缴费为主、线上线下缴费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

(一)明确缴费程序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地点在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在青阳县经商(务工、就学)和外地迁入等户籍不在青阳县的,可在其常住地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全省统一PC端居民参保系统、微信公众号、皖事通APP、委托代收、上门征收等多种方式征缴。稳定和扩大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杜绝重复参保。代收单位收取参保人医保费用后应据实开具《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票据上必须规范填写参保家庭中所有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参保基本信息。

(二)推行线上缴费

1.使用微信公众号参加居民医保缴费。 以“池州医疗保障”官方微信公众号作为入口,居民关注微信公众号,选择“居民参保”—— “参保缴费”,自行参保登记,通过绑定“微信”授权 支付的方式,缴纳参保费用,参保系统生成电子缴费凭证,作为参保证明。本县外地工作人员不用回乡直接在手机上就可完成, 在外地即可为家庭成员参保缴费。

2.使用皖事通APP进行参保缴费。 居民直接在皖事通池州市分站的搜索栏中输入“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并点击“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进入缴费页面,也可以通过“医保”专栏,找到“池州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服务进入缴费页面进行参保。

3.使用全省统一PC端居民参保系统进行参保缴费。对不方便操作微信缴费的人群或新参保人群,可现金缴费,由村(社区) 工作人员通过参保平台现金缴费端口进行参保登记并打印《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也可到户籍或居住地村(社区)参保登记、扫码缴费。

除通过以上线上缴费参保外,对于使用信息化手段缴费困难的老年群体等,仍可通过乡(镇)、村(社区)干部上门征收、委托代收等方式进行,确保应收尽收、应保尽保。

(三)分类资助困难人员缴费参保

1.分类资助标准。①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参保费由县财政全额资助;②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个人参保费县财政按90%定额资助,即县财政每人资助288元,个人缴纳32元;③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员个人参保费县财政按80%定额资助,即县财政每人资助256元,个人缴纳64元;④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脱贫不稳定和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个人参保费县财政按50%定额资助,即县财政每人资助160元,个人缴纳160元。

以上分类资助参保以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委、县残联提供的人员花名册为准,人员身份重叠的按资助比例最高的类别执行。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以及其他人员由个人自行缴费参保。

2.资助对象名册提供。 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委、县残联负责提供以上资助对象名册,以便 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及时进行核对及属性标识。各相关单位 于2021 年 9 月 15 日前将截至2021 年 9 月 1 日人员名册提供给 县医疗保障局,以便在参保人员信息系统管理模块中标识困难人 员属性,按此名册先行征缴。待2021 年 12 月 31 日集中征缴工 作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再提供截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人员名册, 县医疗保障局复核后确认全县2022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资助参保人员名单。

(四)严格身份证号码信息填报

1.2022 年参保数据中,身份证号码信息一栏中不得缺失。对于无户籍特殊人群,各乡镇单独存档标注,对于外籍人员,务 必登记出生年月日。

2.身份证号码信息如有重复的情况,要仔细核对校正。

(五)规范参保数据填报整理

1.2022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开始时,各乡镇要以县医疗保障局反馈的2021 年参保数据为底表,打印分发至各村(社区),村(社区)干部上门开展征缴工作时,依据本底表做 好2022 年参保数据的人员增减、信息登记修改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汇总做成2022 年参保数据变动表。

2.征缴工作中,各乡镇负责指导督促医保费征缴经办机构根  据各村(社区)2022年参保数据变动表,做好9 月份参保数据  变动工作,尤其是认真做好困难群体参保数据变动工作。在县级  医保经办机构授权的本乡镇参保人员信息管理模块上,对参保数  据进行增减、完善,确认无误后将参保数据保存为2022 年度参  保数据。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参保人员遗漏按“谁出错、谁负责” 的要求处理。

3.征缴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务必在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 成参保数据库整理录入工作,确保2022 年 1 月份顺利启用新的 数据库。2022 年参保数据填报、整理、录入工作要求高、时间紧,各乡镇务必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组织,妥善安排做好参保 数据登记、整理、录入工作。

(六)及时做好缴费款结报。 代收单位负责将当期结报参保 名单及缴费金额一并提供给县税务局,并按照县税务局规定的期 限、限额结报城乡居民参保费,确保票款一致和征缴资金安全,不得出现压票压款。票据的送达、结报期限、征缴金额等按2021 年度相关规定执行。

五、做好参保缴费政策的衔接

1.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 过3 个月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 待遇。

2.刑满释放人员自刑满释放之日起3 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做好跨制度参保衔接。已连续2 年 ( 含2 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 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当年退役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六、工作职责

县税务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指导 乡镇扎实有效开展医保费征缴工作,开展参保有关业务培训;及 时与部门及乡镇对接,跟踪缴费进展情况;负责为申报主体办理 登记、申报、缴款等事宜,按照医保缴费时间节点及时向各乡镇 经办机构提供医保费征缴专用票据;规范医保费征缴操作流程,严格执行票款管理办法,做好征收票据的领用、结报、核销管理; 建立医保费征收台账,确保当期缴费人缴费款与入库费款金额一 致;向县政府报告全县医保费征缴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县医保局:负责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 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健全台账管理、同步基础 信息,实行参保、缴费、权益记录全流程跟踪管理;加强对各乡 镇医保缴费政策、报销流程、参保数据管理、脱贫人口参保数据 标识等工作业务指导;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 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 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组织开展线上缴费(全省统一PC端居民参保 系统、微信公众号、皖事通APP)操作培训,组织人员深入乡镇 开展业务培训和医保缴费动员等活动,为基层经办人员答疑解 惑,增强入户宣传的思想自觉和政策储备;及时掌握缴费进展情 况,及时通报缴费进度;及时向乡镇反馈参保人员名册;对参保 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维护。

县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特困人员、低保户等全额及定额资 助对象人员名册给县医疗保障局及各乡镇,并做好动态管理及实 时更新工作,督促各乡镇做好特困人员、低保户相关数据核对及 报表上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医保费预算;负责督促各乡镇 财政分局做好医保参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入库,后期参保数据库 整理工作;加强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确保县财政配套资金和税务部门征缴的居民个人参保资金及时汇入财政专户; 及时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经费。

县卫健委:负责及时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名单提供 给县医疗保障局及各乡镇,确保信息准确。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及时将重点优抚对象名单提供给县 医疗保障局及各乡镇,并做好动态管理及实时更新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各乡镇城乡居民常住人口数据,并按规 定格式于2021 年 9 月 20 日前向县医疗保障局提供书面材料。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会同各乡镇做好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 稳定和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的摸底核查和确认 等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并按规定格式向县医疗保障局分类提供 人员花名册。

县残联:负责会同各乡镇做好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的 摸底核查和确认等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并按规定格式向县医疗 保障局提供人员花名册。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开展个人参 保费的收缴、上缴工作;做好参保人员信息登记,确保准确、真实;对所辖村(社区)开展政策宣传和有关业务培训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 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 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采取乡村(社区)干部分片、分级及包村、包组等措施,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更好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 便捷高效、温暖舒心的服务。2022 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以乡镇 为单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确保2022 年度全县城乡居 民参保率达到目标要求。

(二)强化宣传引导,推进参保扩面。 2022年度城乡居民 医保费个人缴费额度增加,推进线上缴费新方式,各乡镇、各有 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电视传媒、公众号、 宣传彩页、医保短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 策。针对2022 年个人缴费标准提高的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让群众认识到个人医保缴费标准虽然提高了,但各级财政补助水 平也在提高,满足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要。要加强舆情监测,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前做好重要事项风险评估,制定舆论引导 和应对预案,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三)部门密切配合,规范实施征缴。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下 的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统筹推进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密切 配合、通力协作,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及时沟通和协同推进机制, 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谋划 推进征缴工作,不断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确保完成城乡居民医 保征缴工作任务。各乡镇在征缴工作中要根据各自特点创新工作 方法,针对服务人群广、居住分散的特点,坚持以村、组为单位, 指定专人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除通过微信公众号、皖事通APP缴费外,缴纳参保资金时,通过全省统一PC端居民参保系 统进行参保登记,及时开具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据,做 到参保资金、参保人数、参保花名册、开具收据“四个一致”。 收取的参保费用要及时足额解缴到城乡居民医保费待报解账户, 严格遵循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在 2021 年 12 月 31 前将筹集资金足额解缴到城乡居民医保费指定 专户。凡发现挪用或上缴参保费用不及时造成群众不能享受参保 报销的,后果由各乡镇自行承担。线上缴费参保将作为2022年医保缴费工作重要考核内容。

(四)强化工作督查,严明工作纪律。 县征缴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将根据每周征缴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调度、周通报、 月小结”制度,对落实不力、进度缓慢的乡镇进行通报。严明征 缴工作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征缴工作监督,公开征缴信 息,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监督,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 责或乱收费、挤占挪用费款现象,一经发现一律严肃处理,确保 征缴程序规范、费款安全,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五)加强工作考核,兑现实施奖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费年度征缴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工作完成情况,对 各乡镇进行工作考评,考评结果与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挂钩,并予 以通报。乡镇年度参保率(参保率以户籍人口为基数)达到99% 且参保人员信息准确率100%的,按参保人数规模由县财政据实 核拨征缴工作经费(参保人数1 万人以下〈含1 万人〉1万元;1-2 万人〈含2 万人〉2万元;2-3万人〈含3 万人〉3万元;3 万人以上5 万元)。乡镇参保率未达标或出现重复、遗漏参保人 员现象的,成员单位履职不到位的,不给予经费补助,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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