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的管理,规范对外借款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财办〔2018〕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指县、乡镇及开发区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债券资金、上级转(外)贷资金等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主要包括:一是县、乡镇及开发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经批准按照规定和程序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临时出借的财政性资金;二是预算单位临时出借的财政性资金;三是预算单位根据上级规定转(外)贷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各种对外借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对外借款范围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财政性资金原则上通过安排预算进行使用,要强化预算约束,严禁随意外借,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
第七条 上级转(外)贷资金按照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财政部门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各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准外借资金,因工作需要在公务卡额度外或不能用公务卡结算的各种待结算款项等确需借款的,借款对象应限于本单位在编在岗干部(职工),非本单位人员不予借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应坚持“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急需调拨资金,确保相关工作迅速开展的,可允许临时借款。
(1)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临时急需垫款;
(2)发生影响面较大的突发事件临时急需垫款;
(3)中央、省、市级紧急安排部署的重大重点工作,在上级资金未下达前的急需用款,或明确本级财政必须先垫资后结算补助的。
(4)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县本级符合临时借款条件,确需借款的预算单位,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并载明借款项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还款来源,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后下达会议纪要或函告,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或函告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乡镇及开发区对符合临时借款条件且确需借款的单位,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并载明借款项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还款来源,经乡镇党政联席会(工委会)审查批准后下达会议纪要或函告,乡镇及开发区经办科室根据会议纪要或函告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等。借款金额单笔金额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还必须报县政府常务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编在岗干部(职工)确需借款的,由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注明借款的具体事由、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和相关附件资料等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审核支付,其中单笔借款金额超过1万元(含 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如遇紧急情况急需支出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五条 以上借款金额达到县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中大额度资金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协议事项
第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还款方式分为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两种。借款单位(个人)原则上在规定还款期限内一次性还款。确需分期还款的,必须在借款协议中明确每期还款的具体时间及其金额。
第十七条 借款协议文本必须完整、规范,具体包括出借方、借款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文本一式贰份,借出单位、借款单位(个人)各保留一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的拨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办理,并实行动态监控。
第十九条 借款单位应确保借款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金额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借款用途发生改变等情况要立即收回借款。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借款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财政借款到期预警机制,在借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单位下达归还借款通知书,督促借款单位按期归还。借款单位应严格遵守借款协议,及时归还借款。对于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财政部门可采取扣减相等金额预算指标等方式确保及时收回借款。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续签借款协议。
第二十一条 对预算单位合并、分设、隶属关系调整,借款单位要将变更事项报财政部门,做好债权债务的确认与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加强对外借款日常管理。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应完善内部职责分工,落实借款管理责任。建立对外借款台账,详细记录每笔借款的对象、期限、金额等信息。完整保存财政对外借款的审批文件、借款协议、拨付凭证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对借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部门要将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专项审计,纪委监委要加大对违规出借、挪用资金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对借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套取财政资金以及到期不偿还又不申请延期还款的、未经审批擅自对外借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内容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