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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720Y/202402-00019 组配分类: 本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青阳县新河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部门解读】新河镇人民政府安监站文字解读《新河镇2024年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2-27
废止日期:
【部门解读】新河镇人民政府安监站文字解读《新河镇2024年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4-02-27 09:47 来源:新河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有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压实行业部门和属地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动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全面建设富强美丽平安幸福于都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方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厅〔2018〕51号)等文件。
三、起草和研判过程
(一)起草部门学习情况
   起草期间,新河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学习相关文件,并于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4日在镇域内初步查看安全基本情况。
(二)起草初稿
     经过新河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内部讨论,于2024年1月7日完成工作方案初稿。
(三)在行政机关内部征求意见
    新河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与各村负责人、站所负责人就初稿进行讨论。
(四)向社会征求意见
    2024年1月15日-2月15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
    2024年4月20日,正式将政策文件提交开展合法性审查,并于2024年4月11日通过。
(六)提交镇党委会审议
  2024年4月21日,镇党委会讨论通过,并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抓紧抓实镇安全生产职责,确保不出现任何安全生产事故。    


五、主要任务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红线意识”, 筑牢“底线思维”,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安全监管格局。切实强化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做到“五落实五到位”,即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同时加大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到位,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创新举措
  1.强化考核考察

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与其他工作一并进行督促检查。党委、政府负责对本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镇直单位、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制度。

2.明确表彰奖励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推动本辖区、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大灾害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镇安全发展、参加抢险救护、创新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等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同等条件下优先重用或提拔。

3.严格责任追究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以各种形式阻挠、干涉、妨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存在地域性、行业(领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或普遍性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对打非治违不力,本辖区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对存在上述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约谈、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解读机构:新河镇人民政府安监站

咨询电话:0566-575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