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92877634e/202310-00019 | 组配分类: | 登记注册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青阳县市场监管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0-12 | |
废止日期: |
序号 | 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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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情形 | 备注 | |||
1 | 违规发布农药广告 |
![]() 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 者 、广告发布者 ,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但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1万元以 下的罚款。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 告内容同时发布 ,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
首违不罚 | |||
2 | 违规发布兽药广告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 ,《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 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 、 广告发布者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 告内容同时发布 ,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
首违不罚 | |||
3 | 发布带有 “ 绝对化用语 ” 的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发布广告 ,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吊销 营业执照, 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 、第十条 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 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 “ 国家级 ” “最高级” “最佳”等用语的 |
首违不罚 | |||
4 | 未在广告中表明广告引证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发布广告 ,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 定的; |
未在广告中表明广告引证出处 ,但广告 引证内容合法有据的 |
首违不罚 | |||
5 | 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发布广告 ,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 规定的;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 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但具备 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
首违不罚 | |||
6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 “广 告”字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 ,不具有可识别性 的 ,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 , 变相发布医疗 、药品 、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广告的 , 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 “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 告的 |
首违不罚 | |||
7 |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 报表》 的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第四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 计报表》 的 |
首违不罚 | |||
8 |
发布房地产预售 、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 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 ,《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 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 、 广告发布者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
发布房地产预售 、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 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但已取得预售、 销售许可证的 |
首违不罚 | |||
9 |
未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 或 者服务名称 、价格 、数量等内容的 |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第六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履行工商行政管 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 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拒绝消费者要求 ,不在购物凭证或者 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 、价格、数量等内容的; |
拒绝消费者要求 ,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 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 、价格 、 数量等内容的 |
首违不罚 | |||
10 | 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第六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 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 ,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
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 首违不罚 | |||
11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 动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 , 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 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 材料并准予登记的 |
首违不罚 | |||
12 |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 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 业执照。 |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未按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的 |
首违不罚 | |||
13 | 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 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 醒目位置的 ,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3万 元以下的罚款。 |
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 首违不罚 | |||
14 | 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 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 业执照。 |
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 ,未向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的 |
首违不罚 | |||
15 |
营业执照正本未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 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 醒目位置的 ,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3万 元以下的罚款。 |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 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
首违不罚 | |||
16 | 首次参加传销的 |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参加传销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参加传销且未参与组织策划 、未发 展新成员、积极配合调查的 |
首违不罚 | |||
17 |
生产、经营者将 “驰名商标 ”字样,在自 有经营场所 ,利用门头牌匾 、商品介绍等 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 , 由地方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罚款。 |
生产、经营者将 “驰名商标 ”字样,在 自有经营场所 ,利用门头牌匾 、商品介 绍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 |
首违不罚 | |||
18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 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 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 ,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 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 品,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 明提供者的 |
首违不罚 | |||
19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 要求存档备查的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 , 由所在地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 ,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 高不超过三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 按要求存档备查的 |
首违不罚 | |||
20 |
特种设备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未移交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安装 、 改造、修理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或者在验收后三十 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特种设备安装 、 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 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的 |
首违不罚 | |||
2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的 |
首违不罚 | |||
22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对电梯开展半月维护 保养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 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电梯进行清洁、 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开展半月维护 保养时间间隔超过 15 天但不超过 16 天(含 16 天) |
首违不罚 | |||
23 | 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未规范使用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在商品 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 商品条码的 ,责令其改正 ,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 商品条码的或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 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
首违不罚 | |||
24 | 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一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 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 、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 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 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使用前未经洗净 、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或者餐饮 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 、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 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 、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 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未按规 定处理;(十二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 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 、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 法情形 ,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不适用前款规定。 |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 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的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及时 改正的 |
轻微不罚 | |||
25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 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 业执照。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不涉及法律、 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 经批准的项目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办 理登记的 |
轻微不罚 | |||
26 | 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 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 业执照。 |
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责令限 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
轻微不罚 | |||
27 |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 , 由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 ,公司未 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责令限期办理后 及时办理的 |
轻微不罚 | |||
28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 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 , 由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 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责令限期办理及 时办理的 |
轻微不罚 | |||
29 | 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 , 由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 ,责令限 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
轻微不罚 | |||
30 |
未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 业执照》正本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 业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 营业执照》正本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 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责令改正后及 时改正的 |
轻微不罚 | |||
31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 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 业执照。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不涉及法 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 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 时办理登记的 |
轻微不罚 | |||
32 |
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 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 , 由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 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
轻微不罚 | |||
33 |
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 所醒目位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 场所醒目位置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轻微不罚 | |||
34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未按 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 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 业执照。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未 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责令限期办 理后及时办理的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的 |
轻微不罚 | |||
35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 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 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责令改正后及时 改正的 |
轻微不罚 | |||
36 |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未在使用该注 册商标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 产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 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销售 ,拒不停止销售的 ,处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未在使用该 注册商标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 商品产地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轻微不罚 | |||
37 |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 量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 六条、第七条规定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 ,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 , 限期改正 ,逾 期不改的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 含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轻微不罚 | |||
38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 符合规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 六条、第七条规定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 ,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 , 限期改正 ,逾 期不改的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 不符合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的 |
轻微不罚 | |||
39 |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 装商品未依法标注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 六条、第七条规定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 ,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 , 限期改正 ,逾 期不改的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 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 ,责令限期改正后 及时改正的 |
轻微不罚 | |||
40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 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未按照规定申 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 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 ,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 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 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
轻微不罚 | |||
41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的,责令其改正; 属出版物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 ,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责令改正后及时 改正的 |
轻微不罚 | |||
42 | 认证机构增加 、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要求的 ,依照《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停业整 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增加 、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 、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5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撤 销批准文件 ,并予公布: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 、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 、实验室增加 、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 、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依照 前款规定处罚。 |
认证机构增加 、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 、真 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时改正的 |
轻微不罚 | |||
43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未 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 称发生变化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仍未办理的 ,责 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 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责令限期办 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
轻微不罚 | |||
44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 、 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 编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在产品 、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未改 正的,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 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 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 志和编号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轻微不罚 | |||
45 |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存在瑕 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 误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 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存在 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 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后及时 改正的 |
轻微不罚 | |||
46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 ,未按 规定报告 ,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 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 、撤销或者食品 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 销手续的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 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 ,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 ,未按规定报告 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 、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未 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 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 ,未 按规定报告 ,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 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 、撤销或者 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未按 规定申 请办理注销手续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的 |
轻微不罚 | |||
47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 内的事项发生变化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 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 ,食品 生产许可被撤回 、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 证被吊销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内 ,食品生产者名称 、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 ,需要 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 ,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 , 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第 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 ,食品生产者未 按规定报告的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 、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 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 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给予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 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 ,食品生产者未按 规定报告的;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 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 、撤销或者食 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 ,未按规定申请办 理注销手续的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轻微不罚 | |||
48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 ,有下列情形的: 1.电梯机房、地坑有灰尘; 2.轿厢照明度 不够; 3.有证据证明维护保养单填写日期 出现笔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电梯维护 保养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电 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依照前款规 定处罚。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 ,有下列情形 的: 1.电梯机房、地坑有灰尘; 2.轿厢 照明度不够; 3.有证据证明维护保养单 填写日期出现笔误 |
轻微不罚 | |||
49 |
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有下列情形之 一,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 1.采用开架 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 、药店等经营 者,在售商品众多 ,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 的;2.在售商品种类繁多 、数量巨大的超 市、药店等经营者 ,极少部分商品没有明 码标价的;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存在不 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 (例如 标价方式不规范 、不醒目) ,但不影响消 费者知情权 、选择权的; 4.可采取口头协 商议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菜市场 、农贸市场 、 土产杂货店 、小百货商品店等经营者, 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 ,但不影响消费者 知情权、选择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有下列情形 之一,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 1.采用 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 、药店 等经营者 ,在售商品众多 ,个别商品货 签不对位的; 2.在售商品种类繁多 、数 量巨大的超市 、药店等经营者 ,极少部 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 3.违反明码标 价规定 ,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 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 、不 醒目) ,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 、选择 权的; 4.可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销售 商品的菜市场 、农贸市场、土产杂货店 、 小百货商品店等经营者 ,销售商品时 未明码标价 ,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 选择权的 |
轻微不罚 | |||
50 |
违法收费金额较少 ,且主动将违法收费金 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的 |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 、第 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 :( 一 )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 ;( 二)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 的;(三)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 、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 、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 优惠政策的;(四)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的 ;(五)不按照批准的收费主 体、对象、方式、频次收费的;(六)对明令取消 、暂停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七)不使用 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的 ;(八)违反规定强行服务 、强制收费 或者以保证金 、押金、赞助、捐赠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违反规定代收费用的。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 :( 一)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非收费事项交由其他 组织承担收取费用的 ;( 二 )将应当自行承担的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费用 ,转 嫁给行政审批申请人承担的 ;(三) 强制、 变相强制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培训 、研讨 、 考核、评比等活动或者加入学会 、协会等社会组织 ,并收取费用的。 |
违法收费金额较少 ,且主动将违法收费 金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的 |
轻微不罚 | |||
51 |
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 的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价格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
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 位,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
轻微不罚 | |||
52 |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 、服务 价格等公示不醒目的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价格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 、服 务价格等公示不醒目 ,经提醒能够及时 改正的 |
轻微不罚 | |||
53 |
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 , 尚不影响安 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 准, 尚不影响安全性 、有效性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
1.生产过程符合GMP要求; 2.不符合标 准的药品不影响安全性 、有效性; 3.货 值金额较小或者数量较少 ;4.初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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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 市的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 品,情节较轻的 ,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1.进口药品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数量较 少;2.不具有商业目的 ; 3.药品可追 溯;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 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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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药品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 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 、劣药处罚的外 ,药品包 装未按照规定印有 、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 规定标志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1.涉案药品不涉及假 、劣药; 2.说明 书,标签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不影 响用药安全有效 ;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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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 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 定进行记录 ,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 、用量等事项 ,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1.不影响药品追溯 ; 2.不涉及对药品购 销登记有特殊要求的药品 ; 3.初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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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报 告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未履行资质审核 、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 |
1.涉案药品质量符合法定标准 ,且不属 于不得在网络销售的药品 ;2.第三方平 台虽未报告 ,但及时采取了有效管控措 施;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 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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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药品经营企业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 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 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 ||||
59 |
药品经营企业 、 医疗机构无主观过错销售 或使用假药 、劣药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 、 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 的有关规定 ,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 、劣药的 ,应当没收其销 售或者使用的假药 、劣药和违法所得 ;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1. 已履行法定义务 ; 2.有充分证据证明 不知道所经营 、使用的药品是假药 、劣 药; 3.积极消除危害后果。 |
免除没收之外的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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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经营、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 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未经备案的第一类 医疗器械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 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 械,无合格证明文件 、过期、失效、淘汰 的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 查验等义务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 、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 来源的 , 收缴其经营 、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1. 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2.有充分证 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 、使用的医疗器械 不符合法定要求 ; 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 源;4.积极消除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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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生产、经营说明书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第 一类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 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 令停产停业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对违法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 位所获收入 ,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 、停止生 产、报告;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 、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 、贮存医疗器械;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
1.涉案医疗器械质量符合法定要求 ;2. 非防疫和应急用医疗器械 ; 3.说明书, 标签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不影响用 械安全有效;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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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医疗器械注册人 、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 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 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医疗器 械经营许可证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八)医疗器械注册人 、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 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
1.涉案医疗器械质量符合法定要求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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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 经营活动的人员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十九条: 医疗器械研制 、 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 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检验工作的人员的 ,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 ||||
64 |
化妆品经营者无主观过错经营不符合强制 性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 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 , 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 、 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 , 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 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1. 已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法定义务 ;2. 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或者 不符合化妆品注册 、备案资料载明的技 术要求; 3.及时改正; 4.积极消除危害 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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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化妆品经营者招用 、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 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 、检验机构招用 、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 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 , 由负 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 、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 ||||
66 |
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 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展销会举办者未按 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的 ,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 ||||
67 |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 、 强制性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 、 强制性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
主办单位: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青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运维电话:0566-5038187 不良信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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