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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等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陵阳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中心联系,地址:青阳县陵阳镇九华南路政务新区,邮箱:2082905698@qq.com,邮编:242801,联系电话:0566-5812302。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5年,陵阳镇围绕持续深化基础信息公开、重大领域信息公开及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控信息公开质量。全年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532条,精准覆盖群众关切领域,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全年累计阅读量达16.3万人次。
(二)依申请公开
截止2025年12月31日,我镇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1条,依法办结1条。本年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健全“三级审核”“先审后发”制度,做好公文公开发布前的保密审查,未发生失密泄密问题。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回应公众关切,以建立互信,提高政府公信力。聚焦财政收支、民生保障、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等,公开预算决算、低保金发放、项目招标等信息112条,公开覆盖率达100%。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持续按要求规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严格落实信息更新机制,确保网站信息每月按时更新,积极利用“千年古镇-富贵陵阳”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发布工作动态、政策解读和便民信息300余条,拓展移动端公开渠道。推进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在为民服务大厅一楼设置信息查阅点和政策咨询窗口,为企业群众提供精准便捷的政策咨询服务。确保各类信息覆盖不同年龄段群众。
(五)监督保障
一是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信息,确保群众能够便捷及时地获取所需信息。二是加强信息审核把关,建立了严格的信息审核机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层层把关,确保信息内容准确、表述清晰、格式规范。确保公开信息安全合规,全年未发生任何泄密事件。除传统公开事项外,重点突出了农村五保供养补助、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预决算、环境保护、社会救助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扎实推进阳光政府建设。2025年社会群众对我镇信息公开评议结果较为满意,未发生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政务公开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二是基层延伸公开的精准性与可及性不足,三是政策解读与公众参与度有待增强。
(二)改进情况
一是政务公开队伍建设。推动基层持续完善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体制,加大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是推动政务公开标准化、项目基层精准覆盖。加强对村级信息公开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利用大喇叭、村民微信群等接地气的载体,精准推送涉农补贴、养老保险、医保报销等惠民信息。
三是积极提高政策解读质量,丰富解读形式,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并利用政府开放日活动让公众的参与度提升。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