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2年青阳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坚强领导下,通过规范公开制度、创新公开形式、突出公开重点,不断提升公安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努力构建政务公开公安新格局。
(一)主动公开
进一步加大行政权力类、警情通报、政策解读等栏目信息发布工作,2022年发布公安机关动态信息311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5件,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主动发声及时回应,先后围绕电信诈骗、交通管理等主动回应18次,全年办理网友留言14条,召开新闻发布会2场次。
(二)依申请公开
2022年青阳县公安局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坚持依法规范办理,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本年度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按照“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及《保密法》公开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做好每季度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及时填报信息报表;加大政策解读回应力度,针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政策,主动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对于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舆情问题,做到快速处置。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青阳县公安局着力搭建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模式,不断拓宽多元化的政务公开渠道,构建多维度政务公开平台体系。通过建设警民议事厅工作机制,打通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实现线上意见反馈,畅通政民沟通渠道,提高群众满意度。强化主动公开,注重群众参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实现线上线下依申请公开,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五)监督保障
明确领导责任,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确保每条信息责任都落实到人。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的程序,把好信息公开审核关口。由各部门信息专员按时上传内容,办公室进行统一审查,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定期对公开信息的内容、格式等进行自查,提高青阳县公安局政务公开整体质量。并严格落实上级专项整改工作,由办公室统筹协调,根据反馈的问题整改清单逐一落实整改到位,根据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全力全速落实整改各项整改要求。
2022年青阳县公安局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取得良好成绩,接受各单位和群众的社会监督、社会评议,社会群众对青阳县公安局信息公开评议结果较满意。2022年青阳县公安局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916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1766 | ||
行政强制 | 1609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31.329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一是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尽全面,更新不及时。二是政务信息公开的深度广度还不够,政策解读类信息公开较少。
(二)改进情况:一是开展业务培训,认真研究学习政务公开有关文件,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最新工作标准要求,切实增强业务水平。二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最新政策及时公开,不断拓展信息公开载体、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全面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实效,努力使公开成为自觉,让透明成为常态。三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对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规定等,同步制定解读稿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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