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1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网站下载(网址:https://www.ahqy.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660/0/page_1.html)。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202号,电话:0566-5021412,邮箱:1179951267@qq.com,邮编:242800)。
一、总体情况
2021年,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以“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群众”为根本出发点,着力夯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基础工作,规范主动公开标准,优化网上政务服务,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努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政务公开实效得到进一步提升。
主动公开
县人社局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我局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及时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并依法主动公开。按照规定依法公开本部门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认真组织编写机构职能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展现人社部门权力配置情况。按照政务公开办要求,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编制了“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四个一级目录,实现了人社领域全覆盖,主动公开或更新信息164条,网站访问点击量达到44041次。
依申请公开
县人社局在办公地点设立了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开通了信息公开网的网络申请渠道,受理公众通过当面、网络、信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我局未收到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明确工作机构,确立由本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各股室密切配合、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二是健全工作制度,县人社局发布落实了青阳县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青阳县政府开放日制度、青阳县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青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青阳县政策解读制度、青阳县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青阳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青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青阳县政务舆情回应制度、青阳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青阳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等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公开平台建设。
对照《人社部门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规范(2019版)》,及时完成本单位政务公开网站目录调整。结合工作实际,围绕权力运行、决策执行、财政资金、“放管服”改革、就业脱贫、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逐项梳理建立了本机关主动公开标准目录体系,进一步规范了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内容、时限、主体责任,公开实效得到进一步提升。
(五)监督保障。
一是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了专人负责,完善了相关制度,定期更新发布政务信息。二是落实责任,公开有序。建立了十个政务公开账号,涉及重点领域的社会保险、就业创业明确了专人负责,确保了公开质量和时效。进一步明确了保密审查程序及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制度,以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性、合法性。三是加强监督考核。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考核项目,量化科室、二级机构信息公开考核指标。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2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人手紧张,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二是业务培训力度欠缺,人员业务水平需进一步提高。三是政策解读的方式还需要更加丰富多样。
下一步,县人社局将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网站日常监管,按照上级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根据自身存在的不足,努力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在强化管理上下功夫。强化组织领导,强抓队伍建设,增强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压力,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合力。
二是完善机制,注重协调,在执行制度上讲规范。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系列公开制度,确保发布政府信息的权威性、规范性、一致性和及时性。
三是立足传统,创新思路,在拓宽渠道上求突破。按照“能公开尽公开”的基本要求,做到主动积极公开,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在做好网上公开、会议公开,设置宣传栏、咨询台、发放公开宣传材料等传统方式的基础上,拓展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微信、电视访谈、媒体发布等多种途径,让政务公开成为推动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把政务公开作为社会了解政府工作的一面镜子,努力打造阳光政务。
四是严明岗责,强化监督,在落实考核上要成效。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全面压实岗位责任,开展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调度,适时明确任务和目标,尽快补缺补差。同时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并及时推广,不断强化对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及时高效,促进人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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