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1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青阳县科技经信局信息公开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阳县科技经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青阳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邮编:242800,电话:0566-5021371)。
一、总体情况
2021年来,青阳县科技经信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着力加强网站建设,规范主动公开标准,优化网上政务服务,严格依申请公开流程,加强政策解读和社会热点回应,政务公开实效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主动公开情况。科技经信局围绕重点领域,结合工作实际,设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预公开、规划计划、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提案议案办理、机构领导、机构设置、财政资金、应急管理、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行政权力运行、双随机、一公开、网上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新闻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监督保障”等22项二级目录,其中,重点领域类目录中设置6项三级目录,2021年,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20余条。
1.《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情况。公开部门文件1条、规范性文件立改废1条。
2.《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机构设置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机构设置类信息21条,其中领导简介7条、机构简介1条、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13条。
3.《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划计划信息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规划计划类信息1条。
4.《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2021年度“三公”经费预算、2020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信息3条。
5.《条例》第二十条第(九)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
公开政府采购信息1条。
6.《条例》第二十条第(十)项: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公开情况。
本年度重大项目建设1条。
7.《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情况。
本单位公开巩固脱贫攻坚工作信息13条。
8.《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公开应急管理信息11条。
9.《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本年度公开相关安全生产信息4条。
10.《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项: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本年度共发布政策解读材料30条;监督保障公开信息6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科技经信局在办公地点设立了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开通了网站的网络申请渠道,受理公众通过当面、网络、信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1年,我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全年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三)政府信息管理。一是明确工作机构,确立由本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各科室密切配合、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二是健全工作制度,科技经信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政务舆情回应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工作中严格执行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四)公开平台建设。
一是落实网站集约化建设工作。依据《关于做好池州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池数资函〔2019〕131号)要求,根据市政务公开办统一部署与安排,青阳县政务公开办组织实施了全县政务公开网站纳入池州市网站群集约化管理平台,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青阳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平台栏目设置、展现方式和网站功能。
二是规范公开标准。依据《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规范(2019年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青阳县政务公开办组织开展了全县政务公开网站主动公开目录调整工作,对照目录规范,完成了青阳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的政务公开网站主动公开目录调整工作。
(五)监督保障。一是压实主体责任,将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细化,明确主体责任和时限,强化过程管控,确保工作持续推进。二是加强《条例》学习宣传贯彻。积极参加政务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组织机关干部专题学习《条例》,修订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完善依申请公开栏目。三是狠抓整改落实。根据主管部门测评反馈的问题,制定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及时报告整改情况,确保工作实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主要问题:一是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增强;二是公开内容条目仍然不够规范;三是政务公开宣传教育工作需要加强;四是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有待加强等。
改进情况: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力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力争政务公开的形式多样化,公开的内容具体化,公开的时间及时化,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的办公水平,进一步营造公开透明的工作环境,建设让群众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 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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