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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庙前镇人民政府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庙前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01-1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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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1年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青阳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ahqy.gov.cn/)。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阳县庙前镇办公室联系(地址:庙前镇望华路143号,电话:0566-5512007,邮箱:2583158199@qq.com,邮编:242809,传真:5512007)。

一、总体情况

2021年,我镇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政务公开”的原则,认真开展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工作均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取得明显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动公开。2021年,庙前镇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议提案办理、机构设置、政策解读”等353项信息,确保各类信息公开清晰透明。

1、《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本级政府文件9条。

2、《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机构设置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机构设置类信息28条,其中内设机构14条,基层站所信息6条,行政村信息8条,包含了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以及领导职务、分管工作等。

3、《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年度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信息6条。

4、《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本年度公开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15条。

5、《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本年度公开财政专项资金清单2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17条。

6、《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本年度公开相关信息121条。

7、《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本年度公开应急管理信息10条,其中应急预案1条,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信息9条。

8、《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本年度公开生态环境信息10条,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信息7条。

9、《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项: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年度公开政策解读30条,其中上级政策解读11条、本级政策解读14条、领导解读3条、文字解读6条、图文解读5条、高质量发展专题解读5条;回应关切20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全年本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2021年我镇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三)信息管理。我镇结合实际及时调整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优化组织保障。完善各项制度,更新公开目录,及时对公开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政务信息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

(四)平台建设。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优化网站设置,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梳理规范本单位主动公开标准目录体系,提升公开实效。

(五)监督保障。2021年我镇积极参加全县政务公开业务培训会,开展镇培训会2次,加强《条例》学习贯彻,提高工作能力。根据主管部门测评反馈问题,及时整改,严格落实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反馈,加强沟通。深化监督考核,把政务公开纳入年度政府目标工作考核,建立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政务公开年度自查自评、年度总结撰写并及时报送和公开结果。2021年,我镇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接受各单位和群众的社会监督、社会评议,社会群众对我镇信息公开评议结果较好。

2021年我镇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制度机制建设不够。围绕贯彻《条例》,建立完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等制度规范不够,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践上升为制度规范不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深度不够。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扩大,但仍存在公开时效性不强、深度不够、质量不高、内容不全等问题。个别科室、站所信息公开落实力度不够。部分人员信息公开意识不强,按照任务分解表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全面、不具体。

三是公开工作队伍能力建设不够。政府信息公开人员队伍建设不能满足形势发展需要,专业化、理论化水平不高,处理具体工作中复杂问题办法不多,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

(二)改进情况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开制度体系。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定岗定责,督促各科室、站所及时公开和上报政务信息。继续完善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推进标准化建设。

  二是着力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大推进权责清单、市场监管、财政资金、重大项目建设、就业创业、社会救助、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按照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集中发布,切实提升公开质量和实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三是加强政务公开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政府政务公开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必要的经费、设备等工作条件。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乡镇的交流,切实提高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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