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1年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青阳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ahqy.gov.cn/)。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阳县庙前镇办公室联系(地址:庙前镇望华路143号,电话:0566-5512007,邮箱:2583158199@qq.com,邮编:242809,传真:5512007)。
一、总体情况
2021年,我镇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政务公开”的原则,认真开展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工作均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取得明显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动公开。2021年,庙前镇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议提案办理、机构设置、政策解读”等353项信息,确保各类信息公开清晰透明。
1、《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本级政府文件9条。
2、《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机构设置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机构设置类信息28条,其中内设机构14条,基层站所信息6条,行政村信息8条,包含了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以及领导职务、分管工作等。
3、《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年度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信息6条。
4、《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本年度公开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15条。
5、《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本年度公开财政专项资金清单2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17条。
6、《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本年度公开相关信息121条。
7、《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本年度公开应急管理信息10条,其中应急预案1条,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信息9条。
8、《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本年度公开生态环境信息10条,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信息7条。
9、《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项: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年度公开政策解读30条,其中上级政策解读11条、本级政策解读14条、领导解读3条、文字解读6条、图文解读5条、高质量发展专题解读5条;回应关切20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全年本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2021年我镇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三)信息管理。我镇结合实际及时调整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优化组织保障。完善各项制度,更新公开目录,及时对公开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政务信息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
(四)平台建设。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优化网站设置,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梳理规范本单位主动公开标准目录体系,提升公开实效。
(五)监督保障。2021年我镇积极参加全县政务公开业务培训会,开展镇培训会2次,加强《条例》学习贯彻,提高工作能力。根据主管部门测评反馈问题,及时整改,严格落实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反馈,加强沟通。深化监督考核,把政务公开纳入年度政府目标工作考核,建立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政务公开年度自查自评、年度总结撰写并及时报送和公开结果。2021年,我镇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接受各单位和群众的社会监督、社会评议,社会群众对我镇信息公开评议结果较好。
2021年我镇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制度机制建设不够。围绕贯彻《条例》,建立完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等制度规范不够,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践上升为制度规范不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深度不够。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扩大,但仍存在公开时效性不强、深度不够、质量不高、内容不全等问题。个别科室、站所信息公开落实力度不够。部分人员信息公开意识不强,按照任务分解表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全面、不具体。
三是公开工作队伍能力建设不够。政府信息公开人员队伍建设不能满足形势发展需要,专业化、理论化水平不高,处理具体工作中复杂问题办法不多,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
(二)改进情况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开制度体系。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定岗定责,督促各科室、站所及时公开和上报政务信息。继续完善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推进标准化建设。
二是着力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大推进权责清单、市场监管、财政资金、重大项目建设、就业创业、社会救助、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按照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集中发布,切实提升公开质量和实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三是加强政务公开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政府政务公开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必要的经费、设备等工作条件。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乡镇的交流,切实提高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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