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1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ahqy.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
/692/0/page_1.html)。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综合部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平岗路与东河路交叉口青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电话:0566-5020582,邮箱:81425782@qq.com,邮编:242800)。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中心始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类公开政务均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的格式规范公开,做到目录规范分类、主题导航准确、核心数据齐全。 现将我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动公开情况。依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规范(2019年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设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预公开、规划计划、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建议提案办理、机构领导、机构设置、人事信息、财政资金、应急管理、精准脱贫、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网上政务服务、新闻发布、上级政策解读、本级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监督保障”等21项二级目录,其中,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设置29项三级目录,2021年,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134条,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覆盖。
1.《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机构设置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机构设置类信息2条,其中机构简介1条、内设科室、直属机构简介1条,包含了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2.《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划计划信息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规划计划类信息2条。
3.《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0条。
4.《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以及专项资金和部门项目等财政资金信息2条。
5. 《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本年度,公开扶贫工作信息6条。
6. 《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本年度,公开疫情防控和防汛工作信息0条。
7. 《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项: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年度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信息1042条,其中:建设工程信息505条、政府采购信息482条、土地及产权交易20条、工作动态35条。共发布上级政策解读1条,县本级政策解读4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本年度共发布回应关切项目类信息10条,其中主动回应信息10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办公地点设立了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开通了门户网站的网络申请渠道,受理公众通过当面、网络、信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1年,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中心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年初将政务公开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不断地规范和完善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逐步将政务公开工作推向常态化、规范化轨道。
(四)公开平台建设。积极推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及时加强与县政务服务中心沟通,进一步完善信息链接功能,在不断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的同时,实现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公开的重点领域信息及时与县政府信息公开网无缝对接,确保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能及时、便捷、平等的获取交易信息。
(五)监督保障。认真对照全国政府网站普查、抽查内容和指标,对本单位信息公开网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结合县政务服务中心和第三方检测反馈问题,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查找不足,明确整改,落实责任,及时整改到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县委、县政府和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重点领域部分栏目信息公开不及时、不细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素质有待加强等问题。
2022年,我们将认真分析总结,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围绕以下几点抓整改促提升:
一是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更新、定期检查、责任追究等信息公开制度,夯实信息公开的法制保障和制度基础。
二是注重日常工作做好及时公开。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重要文件、重大决策及其征求意见过程,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公开,做到一事一公开,不断提高公开的时效性和科学性。
三是提升重点领域部分栏目信息公开质量。及时与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沟通,监督保障交易后期相关信息公开及时、完整。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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