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青阳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社会福利 / |
名称: | 关于印发青阳县“救急难”互助社有关规章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 文号: | 青民保〔2024〕9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26 | 发布日期: | 2024-04-26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青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咨询电话: | 0566-5020107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全县乡(镇)“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和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规范运行和管理,及时、高效发挥急难救助作用,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函〔2024〕6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的补充通知》(皖民社救函〔2024〕85号)精神,制定了有关规章制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1.青阳县XX乡(镇)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监督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2.青阳县XX乡(镇)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行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3.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示范文本)
4.青阳县XX乡(镇)XX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救助申请书(示范文本)
5.“救急难”互助社救助申请审批表(样表)
6.“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救助申请审批表(样表)
7.青阳县XX乡(镇)XX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救助情况公示(示范文本)
8.“救助资金(物资)收条(示范文本)
青阳县民政局
2024年4月26日
附件1
青阳县XX乡(镇)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监督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为加强辖区内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规范运行管理,及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乡(镇)社会救助经办部门负责辖区内“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乡(镇)对“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主要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辖区内村(社区)注册登记“救急难”互助社为社会团体,对确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村(社区)指导其采取备案方式成立“救急难”互助社。对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成立时所需的不少于3万元的启动资金,除县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外、指导村(社区)通过集体经济支持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统筹保障不少于2万元。
(二)指导辖区内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按照运行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做到救助资金安全、救助对象精准、救助金额合理、救助程序规范、救助发放及时、救助备案有序、救助档案完整。
第三条 乡(镇)社会救助经办部门每月开展一次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救助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一)对连续2个月未开展急难救助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要重点指导。
(二)对违法开展公开募捐、违规向群众(企业)摊派费用、违规实施 “关系保”“人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三)对运行管理不规范的,要督促立行立改。
第四条 乡(镇)要引导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常态化开展社会互助捐赠和帮扶活动。对参与社会捐赠的村(居)民或企业,可以通过发放感谢信、赠送锦旗(证书)、在村务公开栏设立“捐赠荣誉榜”、展示救助案例等方式,大力弘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激发村(居)民等更多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互助社的发展。要积极动员被救助人员参与互助社志愿服务,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
附件2
青阳县XX乡(镇)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行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为加强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规范运行和管理,更好地发挥互助社“广泛筹集社会资金、高效开展急难救助”的作用,及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函﹝2024﹞6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的补充通知》(皖民社救函﹝2024﹞85号),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作用,推动主动、精准、灵活、高效地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二、救助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主动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目标任务
2024年5月底前,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覆盖率要达到100%;7月底前,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100%启动实施急难救助,运作机制全面完善;8月底前,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作用充分发挥,“衔接有力、社会参与、综合施策、救助及时”的良好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四、运行机制
(一)规范成立方式。有条件的地方,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要向县民政部门依法依规申请登记为社会团体,不具备条件的地方,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申请备案为社区社会组织。以备案形式成立互助社的,互助社所在乡(镇)应当成立乡(镇)“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为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
(二)统一命名形式。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全部规范命名为青阳县XX乡(镇)XX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或者命名为XX县(区)XX镇(乡、街道)XX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
(三)突出互助属性。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主要由本村(社区)居民自愿组成,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社长,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担任秘书长,充分吸纳本村(社区)两委成员、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企业家以及本村(社区)以外的捐赠人等公益人士为成员。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突出互助属性,常态化组织村(居)民互帮互助,可通过发放感谢信、赠送锦旗(证书)、展示救助案例等方式,大力弘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激发村(居)民、爱心人士等更多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互助社的发展。
(四)统一资金管理。每个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启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其中县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村集体经济支持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统筹保障不少于2万元。 2024年前以“备案为社区社会组织”方式成立的互助社全部补齐3万元的启动资金,补齐资金量要以成立时的实有启动资金量为基数进行计算,不能以现有资金量为基数进行计算。登记成立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设立的独立账户,由乡(镇)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统一监管。备案成立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所有资金纳入所在乡(镇)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资金账户统一管理、单独记账。建立救助备用金制度,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救助备用金为2000元,由互助社中从事急难救助工作的经办人员保管,专项用于急难救助的现金发放。
(五)规范资金筹集。互助社成立后开展救助所需资金,主要依靠社会捐赠予以保障,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居)民互助资金筹集活动,或通过慈善公益平台编制发布“幸福家园”村社互助项目筹集资金,或通过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集体经济较好的村(社区),可以对本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提供持续资金支持。互助社成立后应当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不得违规开展公开募捐。
(六)按时参加年检。登记为社会团体的乡(镇)“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和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每年要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检。备案为“社区社会组织”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每年1月31日前,向乡(镇)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五、规范救助
(一)救助范围
1.互助社对接受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一定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补充救助,对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其他低收入人口等给予应急救助。救助对象一般需具有本村(社区)户籍,或者有具有本村(社区)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条件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可以将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非低收人口,纳入应急救助范围。以及可以不设置户籍地、居住地等限制,将有关遭遇急难情形的流动人口纳入应急救助范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2)拒绝“救急难”组织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家庭有劳动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4)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造成困难的;
(5)“救急难”互助社依法认定不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况确定救助标准,按照以资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为辅的救助方式,分类分档予以救助。
1.资金救助。一般情况下,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补充救助不超过500元/人次,应急救助不超过1000元/人次。镇(乡、街道)“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补充救助不超过1000元/人次,应急救助不超过2000元/人次。资金救助为“一事一救”,同一事由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救助。特殊困难情形,由乡(镇)“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或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标准和频次。
2.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是资金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资金救助合并使用。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和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实物救助所需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单次资金救助标准。对实物救助物资,需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
3.转介服务。实施救助后,救助对象急难情况得到缓解但仍存在特殊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联系社会力量提供资金支持、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针对性帮扶。
(三)救助程序
互助社开展救助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审核发放、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
1.申请受理。符合救助对象户籍和身份要求的困难群众可以向所在地互助社提出救助申请;或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或通过走访主动发现居民困难线索,经核查符合本互助社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申请人应当向互助社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救急难”互助社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遭遇困难证明及经济状况说明等材料。
2.审核发放。互助社自受理(或主动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调查人在申请人《“救急难”互助社救助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情况”栏内如实填写调查情况,并经互助社社长(理事长)审批后,由互助社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资金(实物)发放,并引导救助对象在《救助资金(实物)收条》上签字确认。情况紧急的,可视情况给予先行救助,事后补充入户调查以及说明情况。
3.公开公示。“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在救助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原因、救助金额等信息,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4.材料归档。按照“一人(户)一档”要求做好急难救助档案管理工作。档案材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救助申请审批表》、遭遇困难证明及经济状况说明等材料。
六、监督管理
1.利用乡(镇)或村(社区)微信群,及时发布资金筹集情况、捐助人捐款情况、困难群众遇困情形、救助结果等信息,保证互助社资金使用的公正公开透明,引导更多的村(居)民向上向善,主动参与救急救困。
2.“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开展救助情况报送给乡(镇)社会救助经办部门备案。乡(镇)社会救助经办部门结合互助社救助情况,做好临时救助、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转介等衔接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应每月对乡(镇)“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及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开展公开募捐、违规向群众(企业)摊派费用、违规实施“关系保”“人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连续2个月未开展急难救助的村(社区),要重点加强指导。
附件3
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示范文本)
为加强“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资金的规范管理使用,根据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函〔2024〕6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的补充通知》(皖民社救函〔2024〕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筹集
1.“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资金由“财政补助、集体筹集和社会捐赠”构成,起始募集资金不少于3万元,其中,县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集体经济支持、社会捐赠等渠道统筹保障不少于2万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每年通过统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等方式支持互助社持续运行,集体经济较好的村(社区),可以对本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提供持续资金支持。
2.“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成立后开展救助所需经费,主要依靠社会捐赠予以保障,通过引导驻地企业、个体工商户、辖区村(居)民、在外创业人员等捐赠,或通过慈善公益平台编制发布“幸福家园”村社互助项目筹资,或通过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
3.“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筹集的资金应全部汇入互助社(联合会)专用账户,以备案方式成立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所筹集的资金,全部汇入所在乡(镇)“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专用账户。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接意向村(社区)后通过安徽省慈善总会“幸福家园”工程开展定向募捐,以便获取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捐赠,享受国家税收抵扣政策。
二、救助范围
1.互助社对接受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一定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补充救助,对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其他低收入人口等给予应急救助。救助对象一般需具有本村(社区)户籍,或者有具有本村(社区)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条件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可以将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非低收人口,纳入应急救助范围。以及可以不设置户籍地、居住地等限制,将有关遭遇急难情形的流动人口纳入应急救助范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2)拒绝“救急难”组织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家庭有劳动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4)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造成困难的;
(5)“救急难”互助社依法认定不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况确定救助标准,按照以资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为辅的救助方式,分类分档予以救助。
1.资金救助:一般情况下,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补充救助不超过500元/人次,应急救助不超过1000元/人次。乡(镇)“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补充救助不超过1000元/人次,应急救助不超过2000元/人次。资金救助为“一事一救”,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救助。特殊困难情形,由乡(镇)“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或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标准和频次。
2.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是资金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资金救助合并使用。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和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实物救助所需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单次资金救助标准。对实物救助物资,需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
3.转介服务:实施救助后,救助对象急难情况得到缓解但仍存在特殊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联系社会力量提供资金支持、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针对性帮扶。
四、救助程序
互助社开展救助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审核发放、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互助社自受理(或主动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形成审核意见,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资金(实物)发放。情况紧急的,也可视情况给予先行救助,事后补充材料说明情况。“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每次救助完毕后,应将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原因、救助金额等信息,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管理
1.登记成立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设立的独立账户,由乡(镇)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统一监管,备案成立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所有资金纳入所在乡(镇)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资金账户统一管理、单独记账。
2.互助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私存、私用、挪用。
3.建立救助备用金制度,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救助备用金为2000元,由互助社中从事急难救助工作的经办人员保管,专项用于急难救助的现金发放。
4. 并经互助社社长(理事长)审批后,由互助社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资金(实物)发放,并引导救助对象在《救助资金(实物)收条》上签字确认。《“救急难”互助社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救助资金(物资)收条》作为救急难资金支出报销附件。
5.每次急难救助结束后,报销资金用于弥补已使用的救助备用金。
6.财政补助资金、慈善组织支持资金、“幸福家园”村社互助项目筹集资金等,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六、监督管理
1.乡(镇)或村(社区)利用微信群,及时发布资金筹集情况、捐助人捐款情况、困难群众遇困情形、救助结果等信息,保证互助社资金使用的公正公开透明,引导更多的村(居)民向上向善,主动参与救急救困。
2.“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开展救助情况报送给乡(镇)社会救助经办部门备案。乡(镇)社会救助经办部门结合互助社救助情况,做好临时救助、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转介等衔接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应每月对(乡)“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及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开展公开募捐、违规向群众(企业)摊派费用、违规实施“关系保”“人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连续2个月未开展急难救助的村(社区),要重点加强指导。
附件4
青阳县XX乡(镇)XX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救助申请书(示范文本)
本人系 乡(镇) 村(社区)村(居)民 ,现申请困难救助。
申请救助的原因: 。
本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承诺,所填报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救助资金,本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无条件向“救急难”互助社全额退缴所领取的救助金,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救急难”互助社救助申请审批表(样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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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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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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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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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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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类型 |
£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 £其他低收入人口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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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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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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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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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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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调查 情况 |
调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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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社 审批意见 |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互助社救助条件,确认给予: □补充救助 元,□应急救助 元, □实物救助( ),□转介服务。
秘书长: 社 长: (互助社印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救助申请审批表(样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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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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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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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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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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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类型 |
£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 £其他低收入人口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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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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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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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情 况 |
姓名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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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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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调查 情 况 |
调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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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社 审批意见 |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互助社联合会救助条件,确认给予: □补充救助 元,□应急救助 元, □实物救助( ),□转介服务。
秘书长: 会 长: (互助社联合会印章) 年 月 日 |
附件7
XX乡(镇)XX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救助情况公示(示范文本)
经审核,XX乡(镇)XX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对以下家庭(人员)实施了救助,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如有疑问,请向XX乡(镇)XX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反映。
监督举报电话: 。
(互助社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救助原因 |
救助金额 (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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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救助资金(物资)收条
(示范文本)
今收到 “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救助资金 ¥ 元(大写: 元) 。救助物资 等 件(套)。
此据
收款(件)人(签名):
年 月 日
证明人(不少于2人):
主办单位: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青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运维电话:0566-5038187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互联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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