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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名称: 关于印发《青阳县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任务清单》的通知 文号: 青民〔2023〕39号
成文日期: 2023-03-17 发布日期: 2023-03-17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青阳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咨询电话: 0566-5026079
关于印发《青阳县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任务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7 09:41
来源:青阳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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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青阳县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落实以下要求。

各乡镇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规范清理工作于2023年3月中旬前完成,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和证明事项规范工作于2023年12月中旬前完成。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县委为基层减负办将成立督导组,定期对全县城乡社区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各乡镇、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每半年向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书面报送一次,首次报送时间为2023年6月25日前。

联系人:

县民政局胡子健,电话:5026079,邮箱:328823207@qq.com

县委组织部程玲 ,电话:5021230,邮箱:1608989641@qq.com

县委农办胡亦惠,电话:5029017,邮箱:1138288256@qq.com

 

 

青阳县民政局             中共青阳县委组织部     

 

中共青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

      

青阳县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

和证明事项任务清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民政厅、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工作措施》(皖民基字〔2022〕115号)和池州市民政局、中共池州市委组织部、中共池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池州市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任务清单》(池民办〔2023〕26号)精神,深入推进村级组织减负工作,进一步提高村级组织治理和服务效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任务清单。

一、精减村级组织工作事务

(一)划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范围

1.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职责事项,重点梳理村级组织在推动自身建设、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实行村民自治、维护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开展村级社会治理、提供村级综合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事务。2023年6月中旬前,根据省、市最新制定清单内容及发文方式,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对村级组织依法履职、依法协助工作事项清单和不应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进行一次调整完善,列明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报对口上级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2.2023年6月中旬前,建立或完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准入机制并做好实施。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二)实施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

3.推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分类办理。2023年12月中旬前,探索以清单等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加强村级组织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综合性服务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民政局;配合单位:委组织部、委农办、县农水局县政务服务中心

4.2023年6月中旬前,对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全面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代办事项的必要支持。对村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级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

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三)集约村级服务资源力量

5.2023年6月中旬前,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县乡级政府依法购买服务。

责任单位:财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6.2023年12月中旬前,统筹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深化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分级应用,探索以县为单位推进村级数据资源建设。开展乡村治理数字化建设,推进农村地区数据资源整合,实行综合采集、多方利用。

责任单位:委网信办;配合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委农办、县农水局乡村振兴局、委组织部、民政局

(四)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7.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民群众满意为导向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对“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

责任单位: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委办公室、委农办、乡村振兴局、县农水局民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8.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2023年3月中旬前,对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进行汇总整理,于年初交由乡镇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

责任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

9.开展专项工作部署,2023年12月中旬前,推动县级大幅度优化精简部署在村(社区)的业务应用系统,整合功能相对单一、相近或重复的办公类、管理类、学习类等APP,清理微信工作群,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

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委网信办;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二、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一)规范村级组织工作机制

10.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2023年3月中旬前,指导乡镇党委和政府开展一次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梳理规范工作。按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或者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做好人员、经费等保障,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可由村级有关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原则上不得在村级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由县级党委和政府统筹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委组织部、民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二)整合村级组织办公场所

11.以县为单位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统筹用好各类资金,整合利用现有活动场所,合理划分政务服务、党群活动、综合治理、协商议事、文体康养等区域,促进各类服务设施功能差异互补、内容衔接配套,室内设有党员活动室、便民服务站,可因地制宜设置退役军人服务站、村人民调解室、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警务室等功能室,充分发挥“一室多用”综合功能,室外应设有公开栏、宣传栏和规模适宜的活动广场,并设置旗杆升挂国旗。

责任单位:委组织部;配合单位:民政局、委宣传部、委政法委、退役军人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委农办、县农水局乡村振兴局

(三)规范村级综合服务设施

12.根据全市标准,结合青阳实际,2023年12月前,全县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执行最新标准,优化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

责任单位:民政局;配合单位:委组织部、文明办、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13.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内办公,以村民群众为对象、村级组织具备办理条件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2023年3月中旬前,全面落实“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14.依托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

责任单位:文明办

15.2023年12月中旬前,探索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统一纳入村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岗多责。

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16.推进村务公开标准化建设,2023年3月中旬前,实现村务公开栏设置规范,栏目区域划分合理,党务和村务有关信息定期更新,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集中展陈。

责任单位:民政局;配合单位:委组织部、委农办、县农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

17.2023年3月中旬前,推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4块标牌,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

责任单位:委组织部;配合单位:民政局、县农水局委农办

18.2023年3月中旬前,统一本县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标牌式样,其中村党组织标牌采用红色文字,其余为黑色文字。

责任单位:委组织部

19.2023年3月中旬前,推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或喷装“XX村党群服务中心”标识,在合理位置设置辨识度高、指向性强的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

责任单位:文明办;配合单位:委组织部、县民政局

20.2023年3月中旬前,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悬挂的标牌要按照相对统一、易于识别、简洁美观、能少则少的原则,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内部显著位置悬挂村级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在相对应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简明标牌。

责任单位:委组织部;配合单位:民政局

三、持续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一)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21.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2023年12月中旬前,根据全市最新标准和我县工作实际,修订全县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并指导乡镇做好落实。对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适时分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责任单位:民政局;配合单位:委组织部、委农办、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乡镇党委政府

22.对列入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村级组织要做好解释说明;虽列入清单、但有关党政群机构确因形势变化需要仍要求出具的,村级组织应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乡镇党委和政府应联系有关党政群机构协调处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23.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皖事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等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大力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采取在线核查、主动调查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司法局、民政局

(二)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24.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做好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与清理各地各部门证明事项衔接工作,2023年6月中旬前,制定需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目录。需要村级组织出具证明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编制办事指南,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民政局;配合单位:委组织部、委农办、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县政务服务中心

25.省、市、县层面未统一规范,但涉及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对可能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相关证明,村级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村民群众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是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合力推进、一抓到底。县直相关部门要聚焦重点任务分工,专题部署、按时推进、建立台账并做好反馈。县乡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依照市、县有关文件内容,于2023年6月中旬前完成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制定,并建立健全县级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推动减负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监督机制。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负担常态化监管机制,将减轻村级组织负担纳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督查范围,对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及县委为基层减负办将成立督查组,对村级组织工作事务等规范清理情况开展定期检查。

(三)提高减负效能。村级组织要将减负工作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利契机,转化为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履职动力,集中精力做好带领发展、推进治理、便民服务等中心工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与相关党政群机构的工作衔接,主动配合做好规范清理有关工作。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提高服务质量,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请参照本措施执行。

附件:1.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十三个不得”要求

2.村(社区)办公场所挂牌目录

3.全县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任务清单贯彻落实举措

 


附件1

 

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

“十三个不得”要求

 

1.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

2.党政群机构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责任主体开展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

3.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

4.党政群机构不得简单以填表报数、提供台账调度村级组织工作。

5.党政群机构不得简单以微信关注、APP推广、设立机制、悬挂牌子、“是否留痕”等作为考核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任务的依据。

6.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

7.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基层群团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党政群机构原则上不得在村级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

8.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不得向村级组织转嫁保障责任。

9.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

10.党政群机构不得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

11.不得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悬挂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牌子之外的其他标牌。

12.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缺乏政策依据、无经费保障、无实际效用、村民群众不认可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不得强行要求村级组织承接办理。


附件2

村(社区)办公场所挂牌目录

 

一、办公场所外部标牌(4个)

1.村(社区)党组织

2.村(居)民委员会

3.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4.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社区依据实际情况)

二、办公场所外部标识(2个)

1.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2.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三、办公场所内部标牌(9个)

1.民兵营(连)部

2.退役军人服务站

3.党员活动室

4.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5.农家书屋

6.青年之家

7.妇女之家

8.残疾人协会

9.综治中心

另外,市县乡三级对确有典型性的工作,最多可分别加挂1个办公场所内部标牌,并报上级组织、民政部门备案,办公场所内部标牌最多不超过12块。


附件3

 

全县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任务清单贯彻落实举措

任务内容

推进措施

完成

时限

责任

单位

配合

单位

划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范围

1.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职责事项,重点梳理村级组织在推动自身建设、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实行村民自治、维护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开展村级社会治理、提供村级综合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事务。2023年6月中旬前,根据省、市最新制定清单内容及发文方式,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对村级组织依法履职、依法协助工作事项清单和不应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进行一次调整完善,列明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报对口上级部门备案。

 

2023年6月中旬

县民政局、各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2.2023年6月前,建立或完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准入机制并做好实施。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2023年6月中旬

县民政局、各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实施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

3.推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分类办理2023年12月前,探索以清单等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加强村级组织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综合性服务能力建设。

 

2023年12月中旬前

县民政局

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县农水局、县政务服务中心

4.2023年6月前,对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全面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代办事项的必要支持。对村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级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

 

2023年6月中旬前

各乡镇党委政府

 

集约村级服务资源力量

5.2023年6月前,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县乡级政府依法购买服务。

 

2023年6月中旬前

县财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6.2023年12月前,统筹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深化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分级应用,探索以县为单位推进村级数据资源建设。开展乡村治理数字化建设,推进农村地区数据资源整合,实行综合采集、多方利用。

 

2023年12月中旬前

县委网信办

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委农办、县农水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7.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民群众满意为导向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对“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

 

2023年12月中旬前

县委

组织部

县委办公室、县委农办、县乡村振兴局、县农水局、县民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8.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2023年3月前,对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进行汇总整理,于年初交由乡镇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

 

2023年3月中旬前

县委督办室、县政府督办室

 

9.开展专项工作部署,2023年12月前,推动县级大幅度优化精简部署在村(社区)的业务应用系统,整合功能相对单一、相近或重复的办公类、管理类、学习类等APP,清理微信工作群,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

 

2023年12月中旬前

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委网信办

各乡镇党委政府

 

规范村级组织工作机制

10.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2023年3月中旬前,指导乡镇党委和政府开展一次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梳理规范工作。按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或者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做好人员、经费等保障,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可由村级有关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原则上不得在村级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由县党委和政府统筹予以保障。

 

2023年3月中旬前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整合村级组织办公场所

11.以县为单位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统筹用好各类资金,整合利用现有活动场所,合理划分政务服务、党群活动、综合治理、协商议事、文体康养等区域,促进各类服务设施功能差异互补、内容衔接配套,室内设有党员活动室、便民服务站,可因地制宜设置退役军人服务站、村人民调解室、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警务室等功能室,充分发挥“一室多用”综合功能,室外应设有公开栏、宣传栏和规模适宜的活动广场,并设置旗杆升挂国旗。

 

2023年12月中旬前

县委

组织部

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退役军人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县委农办、县农水局、县乡村振兴局

规范村级综合服务设施

12.根据全市标准,结合青阳实际,2023年12月前,全县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执行最新标准,优化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

 

2023年12月中旬前

县民政局

县委组织部、县文明办、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13.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内办公,以村民群众为对象、村级组织具备办理条件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2023年3月前,全面落实“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

 

2023年3月中旬前

各乡镇党委政府

 

14.依托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

 

2023年12月中旬前

县文明办

 

15.2023年12月前,探索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统一纳入村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岗多责。

 

2023年12月中旬前

各乡镇党委政府

 

 

16.推进村务公开标准化建设,实现村务公开栏设置规范,栏目区域划分合理,党务和村务有关信息定期更新,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集中展陈。

 

2023年3月中旬前

县民政局

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县农水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

挂牌

17.推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4块标牌,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

 

2023年3月中旬前

县委

组织部

县民政局、县农水局、县委农办

18.2023年3月前,统一本县(区)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标牌式样,其中村党组织标牌采用红色文字,其余为黑色文字。

 

2023年3月中旬前

县委组织部

 

19.推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或喷装“XX村党群服务中心”标识,在合理位置设置辨识度高、指向性强的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

 

2023年3月中旬前

县文明办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

20.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悬挂的标牌要按照相对统一、易于识别、简洁美观、能少则少的原则,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内部显著位置悬挂村级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在相对应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简明标牌。

 

2023年3月中旬前

县委组织部

县民政局

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21.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2023年12月前,根据全市最新标准和我县工作实际,修订全县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并指导乡镇做好落实。对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适时分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2023年12月中旬前

县民政局

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党委政府

22.对列入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村级组织要做好解释说明;虽列入清单、但有关党政群机构确因形势变化需要仍要求出具的,村级组织应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乡镇党委和政府应联系有关党政群机构协调处理。

 

2023年12月中旬前

各乡镇党委政府

 

23.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皖事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等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大力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采取在线核查、主动调查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2023年12月中旬前

县政务服务中心

县发展改革委、县司法局、县民政局

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24.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做好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与清理各地各部门证明事项衔接工作,2023年6月前,制定需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目录。需要村级组织出具证明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编制办事指南,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2023年6月中旬前

县民政局

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政务服务中心

25.省、市层面未统一规范,但涉及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对可能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相关证明,村级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村民群众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023年12月中旬前

各乡镇党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