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青阳县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青办发〔2021〕2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青阳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阳县民政局
2022年11月14日
青阳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放管服” 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确认)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实现审批和监管职能分离,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从2022年12月起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阳光操作、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认定的县级审批(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直接进行审核审批,县直有关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政策依据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后,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确认)。主要政策依据如下:
(一)城乡低保认定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中共青阳县委办公室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等。
(二)特困人员供养认定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一)城乡低保认定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城乡低保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皖事通APP、池州民政微信公众号等网上受理平台)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的,村(居)委会或者他人可以代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2.乡镇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的,需填写《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并落实回避制度。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以及法定赡(抚、扶)养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2)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查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对象进行100%入户调查。调查人到申请人家中了解调查申请家庭人员信息情况、其他法定赡养人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支出情况、按规定需要报备的人员情况以及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
调查组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由乡镇民政所、包村干部、村(居)委会人员等组成。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5)收入核算。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进行收入核算。
4.审核审批(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组织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小组成员召开评审会议,全面审核申请人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审批意见。评审会议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对审批结果参会人员要现场签字确认。对拟批准给予低保的,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5天),同时将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家庭书面上报县民政局。
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公示结束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3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5.视情开展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程序按《青阳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等执行。
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放低保证,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低保金(因系统延迟等原因致审批时间过长的,可视情补发),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金融机构实行资金社会化发放;对不予批准的家庭,应当在作出结论后2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得将不经申请、调查、公示的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县民政局组织核查组对乡镇已审批的新调整人员按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复核,对低保近亲属备案人员开展全面复核。对复核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反馈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作出整改。
6.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低保家庭受益人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无关的信息。
7.分类施保。建立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A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
B类: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并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
C类: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且收入来源不固定的家庭。
对A、B类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C类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
8.档案管理。低保档案材料包括低保申请表、佐证材料、审批会议记录、其他资料等内容。低保档案纸质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备查。低保档案电子版材料直接录入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信息化平台;按照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低保备案制度规定,需报备的备案表一式二份,乡镇、县民政局各一份。
(二)特困人员认定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皖事通APP、池州民政微信公众号等网上受理平台)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监护人或村(社区)两委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
2.核对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调查。
(1)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核对机构,对特困申请人及法定义务人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2)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查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对象进行100%入户调查。调查人到申请人家中调查了解申请人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情况,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以及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监护人)分别签字确认。
调查组不得少于2人,由乡镇民政所或者包村干部、村(居)委会人员组成。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和经济状况等;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查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对象进行100%入户调查。调查人到申请人家中调查了解申请人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情况,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以及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监护人)分别签字确认。
3.视情开展民主评议。乡镇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特困申请对象,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调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存在争议或者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的申请对象,可进行民主评议。
4.审核审批。核对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小组成员召开评审会议,全面审核申请人特困供养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审批意见。评审会议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对审批结果参会人员要现场签字确认。对拟批准给予特困供养的,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同时书面上报县民政局。
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3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对批准给予特困供养待遇的,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特困供养生活保障金(因系统延迟等原因致审批时间过长的,可视情补发),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金融机构实行资金社会化发放;对不予批准的家庭,应当在作出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得将不经申请、调查、公示的人员直接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县民政局组织核查组对乡镇已审批的新调整人员按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复核。
5.公示公告。审批完成后,分别在乡镇人民政府网站、村(居)委会所在地进行长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公示内容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姓名、保障金额、供养方式等。
6.档案管理。特困档案材料包括特困人员申请表、佐证材料、评定会议记录、其他资料等内容。特困档案纸质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备查,特困档案电子版材料直接录入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信息化平台;《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或《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协议》一式四份,特困供养对象本人、供养服务单位或监护人、村(居)委会、乡镇各一份。
四、职责分工
(一)村(居)民委员两委职责
1.负责本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低保、特困救助家庭的监管和人员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协助乡镇做好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入户调查、对象公示等工作。
2.设置社会救助长期公示栏,宣传社会救助政策、社会救助申报审批程序,按照规定对社会救助审批结果、社会救助对象信息等进行长期公示。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动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对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应在当日登记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核审批(确认)手续。
2.将社会救助政策、救助申报审批程序、社会救助审批结果、社会救助对象信息等进行网上公示。
3.定期监督检查村(居)委会低保等社会救助人员公示情况,积极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向社会公布信访投诉电话,设置投诉箱,接受群众监督。
4.按属地管理原则,对社会救助申请人、信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并答复信访或举报人。
5.对反映不符合条件对象的信访和举报,经核实无误,通过乡镇评审会议决定停止享受待遇。
(三)县民政局职责
1.负责本县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对乡镇民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
2.对县级以上社会救助工作信访、举报事项会同乡镇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求乡镇停止其享受待遇。
五、工作保障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民政、乡村振兴、财政、纪检等部门及村(居)负责人、包村干部为成员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小组,集体评审、共同参与,互相监督,联审联批小组每月至少召开1次评审会议,确保审核审批工作高效、科学、规范、有序。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加强对乡镇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乡镇出现的失误偏差,督促乡镇要及时整改。对群众反映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违法违规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各乡镇全面部署运用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和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信息化平台,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工作网上审批,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是建立个案会商机制。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乡镇民政所、村(居)委会建立申请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个案会商机制,及时解读政策,发现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建议。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要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程序的原则,严禁办理“人情保、关系保”,严禁骗取救助待遇,严禁截留挪用救助资金。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组织不力、敷衍了事等行为将依规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按规定实行严格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