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
为完善绩效评价制度,规范本地区绩效评价管理,不断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和《青阳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2020〕 23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青阳县县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池州市财政局
青阳县财政局 2022 年 5 月 10 日
青阳县县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行为,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 号)和《青阳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2020〕2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县级项目支出绩效部门评价(以下简称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县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以下简称财政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部门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对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指导县级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财政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县级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六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一般应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完成报告、档案归集等环节和程序。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七条 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部门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年度评价工作计划,确定评价对象和范围。
部门评价对象主要是指包含民生工程、直达资金、乡村振兴、债券资金等由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财政评价对象应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县委县政府重点安排的项目,以及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成立评价工作组。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部门可自行组织开展评价,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工作组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及业务能力应满足评价工作需要,并保证成员稳定。
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财务的机构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九条 开展评价前调研。评价工作组通过信息采集、工作座谈、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被评价项目及相关单位业务情况,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全面了解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设置、预算安排、实施内容、组织管理、绩效自评等情况,为编制评价工作方案奠定基础。
第十条 设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工作组应与项目相关单位充分沟通,考虑完整性、重要性、相关性、可比性、
可行性、经济性和有效性等因素,科学设置绩效评价指标,合理分配指标权重,明确评价标准,充分体现和客观反映项目绩效状况(指标体系框架见附件 1)。如被评价项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已下发相关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应遵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一)设置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能够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
2. 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
3. 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材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
4. 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二)确定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和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1. 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2. 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3. 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4.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确定指标权重。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 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一条 确定绩效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二条 确定评价资料清单。评价工作组应根据评价工作需要,确定由被评价部门和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及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第十三条 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组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方案应符合可行、全面和简捷高效原则,评价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节点安排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评价工作方案(参考格式见附件 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立项背景、依据和决策情况,项目预算、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内容、管理及实施情况,项目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等。
(二)评价思路:评价目的和依据、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方法选择等。
(三)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设计思路、指标体系、各指标定义、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四)组织实施:评价工作组人员及分工、评价时间及工作进程安排、质量控制措施。
(五)资料清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审核论证。县直预算部门和县财政局应对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进行审核论证,确认是否可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下达绩效评价通知。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部门制定绩效评价通知,明确评价对象、内容、时间安排、需被评价部门(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以及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等,向被评价部门(单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第十六条 现场资料收集与核查。评价工作组收集整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相关资料,与各种公开数据资料进行比
对,核实分析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非现场评价。评价工作组对搜集获取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对照评价指标体系,按项目实施单位形成非现场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现场评价。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方案确定的现场评价抽样范围,进行调研访谈、资料核查、实地勘察、社会调查和分析评价
(一)调研访谈。听取了解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程度、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预算编制及支出执行、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资产管理、项目产出和效益等情况,形成访谈记录。必要时,应组织利益相关方参加的座谈会。
(二)资料核查。现场查阅资料,检查和核实被评价部门单位填报的数据和资料。
(三)实地勘察。现场勘查并记录项目产出数量、质量和效果等绩效相关数据资料。
(四)社会调查。采取访谈、发放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效果和利益相关方满意度等进行摸底调查。
(五)分析评价。依据现场收集资料、访谈记录、会议纪要、现场勘查记录和调查问卷等相关资料,分析评价并形成现场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编制评价工作底稿。评价过程中,评价工作
组应根据所掌握的工作资料、信息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支撑数据资料,梳理问题清单,详细列明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发现的问题,编制评价工作底稿,并向被评价部门(单位)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
第二十条 形成评价初步结论。评价工作组全面梳理、汇总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情况,根据工作底稿、评价指标体系等情况,形成评价初步结论。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 100 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 分为优、 80(含)-90 分为良、60(含)-80 分为中、60 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二条 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评价工作组将初步评价结论与被评价部门(单位)充分交换意见。被评价部门(单位)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第四章 完成报告
第二十三条 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认真研究分析被评价部门(单位)意见,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 3)。评价报告应全面反映评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依据工作底稿、信息调查表等,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分析项目支出绩效状况,做出具
体绩效分析和结论。对项目绩效、主要问题的分析,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案例详实、依据充分、分析透彻、结论无误,所提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应用性。
第二十四条 审核论证评价报告。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部门应加强对评价报告的审核论证。重点审核论证评价报告的完整性、逻辑性、合理性、充分性及所提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可实现程度等。
第二十五条 修改完善并提交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根据审核论证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报告终稿。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部门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书面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县级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与预算安排挂钩。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编报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
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视情况按照评价年度预算的一定比例予以核减或取消安排。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下一年度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二十八条 报告与公开。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移交与问责。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以及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规定处理。
第六章 档案归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档案归集、保管、借阅、使用和销毁等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原始、安全和完整。存档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评价项目基本情况和相关文件、评价工作方案、委托评价协议(合同)、基础数据(资料)表、评价工作底稿及附件、访谈记录、现场勘查记录、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统计结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表、绩效评价报告、问题清单及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等。绩效评价档案
资料保存期限为 10 年(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局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请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2.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3.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