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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财绩 /
名称: 青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青阳县县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号: 财绩〔2022〕67 号
成文日期: 2022-05-09 发布日期: 2022-05-10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财政局预算股 咨询电话: 0566-5020508
青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青阳县县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0 15:48
来源:青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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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

为规范县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进一步压实责任,提高评价质量,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 号)和《青阳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2020 23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青阳县县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阳财政局

2022年5月9日

 

 

 

 

 

抄送:池州市财政局


青阳县县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管理,提高单位自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

2019〕11 号)和《青阳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2020〕23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单位自评是指县级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第三条 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四条 单位自评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单位自评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自评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 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 10%、产出指标 50%、效益指标 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七条 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

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 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八条 单位自评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 100 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 分为优、80(含)

-90 分为良、60(含)-80 分为中、60 分以下为差。


 

第三章 自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 县级预算部门按以下程序开展绩效自评

(一)部署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县级预算部门应当部署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开展自评。

(二)实施绩效自评。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参考《青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青阳县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青阳县分行业分领域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的通知》

(财绩〔2022〕41 号),设置指标权重,全面开展自评,形成《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  1)报县级预算部门。

(三)审核汇总自评结果。县级预算部门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梳理、审核、汇总,并提出结果应用建议。

(四)报送自评结果。县级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自评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归纳梳理分析,形成《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 2)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 3),与《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一同报送县财政局。

 

第四章 自评结果应用与公开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绩效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


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县直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项目绩效自评情况主要通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的形式反应,应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并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预算部门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编制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预算编制、分配资金时从严从紧安排,持续优化部门支出结构。

第十三条  县级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单位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财政局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请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3.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