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我县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内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办理等,不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二、监管内容
1.建设市场行为监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对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内容包括:基本建设程序、承发包行为、从业人员资格等。
2.工程实体监管: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通过检查在建工程施工作业面和关键部位,核查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工程的实体质量、安全生产以及文明创建、扬尘防治等进行监督检查。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
三、监管职责划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相关监管职责划分如下:
(一)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职责
1.负责做好行业内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宣传和告知,负责对辖区管理范围内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并建立监管台账。
2.负责督促辖区内达到办理《施工许可证》要求的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即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依法向主管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负责督促辖区内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时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管手续,受理和及时处理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热线投诉,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限额以上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即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施工许可证》的受理、发放。
2.负责对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管。
3.负责受理和及时处理限额以上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即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热线投诉,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4.负责对发现的装饰装修违法行为,及时按程序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5.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三)县直部门职责
1.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负责做好行业管理范围内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宣传和告知。
2.负责督促行业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下(即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督促行业管理范围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且拒不整改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对行业管理范围内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将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四、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一)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
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装修人(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装修人(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二)强化施工许可管理
1.限额以上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即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开工前,装修人(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同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
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严格质量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需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的工程还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并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未经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或未办理消防备案的工程,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五、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明确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监管工作分管领导及具体经办人,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积极推动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监管工作。对于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监管措施不到位发生事故的,将按程序进行追责问责。
(二)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开展全面排查,并建立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排查、巡查、受理、监管档案及台账。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排查工作,县直各部门负责直管的企业、项目内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排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及时整改。
(三))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责任主体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请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于8月25日前将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排查情况(附件:2)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建工管理科,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迪强; 联系电话:0566-5036286;
邮 箱:119209950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