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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3] 12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小金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监 [2018] 1696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小金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小金库”常态化防治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把“小金库”自查工作纳入本年度财会监督工作计划,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小金库”自查工作,并在下一年1月10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小金库”防治年度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各单位每年要对“小金库”防治工作做出公开承诺,填写《“小金库”防治工作承诺书》(附件1),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单位公示后,于 1月 20 日前将本单位承诺书报主管部门备案。各乡镇、各主管部门将本单位承诺书于 1月 25日前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关于落实“小金库”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发现和查处的“小金库”情况,包括单位自查、巡视(巡察)、纪委(监委)执纪审查、财政和审计监督检查等发现和查处的“小金库”问题,各乡镇、各部门汇总报告本级及所属单位发现和查处的“小金库”情况,填写《青阳县xx 年xx季度发现和查处“小金库”情况表》(附件2),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县财政局报上一季度发现和查处“小金库”情况。
联系人:丁滟 联系电话:0566-5020522
附件:
1.“小金库”防治工作承诺书
2.青阳县xx 年xx季度发现和查处“小金库”情况表
3.青阳县2023 年度发现和查处“小金库”汇总表
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小金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知(财监 [2018] 1696号)
青阳县财政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