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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中年 / 青政 / “放管服”改革 /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青政〔2024〕5号
成文日期: 2024-02-21 发布日期: 2024-02-21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咨询电话: 0566-5021703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1 15:43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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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政〔2024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乡投集团:

《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工作规则》已经202418日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24221日  

  

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县政府决策依法、科学、民主,不断提升政府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根据《关于印发〈青阳县“四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定〉》(青发〔201125号),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包括:

(一)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二)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调整;

(三)各类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控制性详规及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调整;

(四)土地和矿业权出让;

(五)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六)重大公共资源交易;

(七)县本级政府投资、参与投资,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建设及其他重大项目;

(八)县级财政500万元以上(含)资金的调配使用安排;

(九)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或补助;

(十)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由县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  县政府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遵循党的领导、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分层决策原则。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四条  县政府讨论决策重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以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涉及的规划、土地(矿产)、岸线资源等专门问题,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决策的,经汇报县政府县长同意后,可先作出应急安排,事后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在县政府相关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

第五条  拟提请县政府讨论决策重大事项,事先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当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技术咨询、专家论证;对可能产生社会风险的事项应该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实行座谈、听证或网上征求意见。

第六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由决策承办单位集体研究讨论后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提出,应当提交决策事项情况报告、事项方案或说明及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八条  县政府讨论决策重大事项,除会议组成人员外,承办单位以及决策执行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司法局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决策方案论证的县政府法律顾问、风险评估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基层群众组织、行业组织代表及专业人士等列席会议;重大民生决策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邀请群众代表旁听。

第九条  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重点说明方案的主要内容、法律政策依据及其拟定情况,会议列席人员可以提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主要领导应当末位发言,综合各方意见,可以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再次讨论的决定。对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条  500万元以上(含)至1000万元的政策性投资项目、政府直接投资或配套项目,经县发改委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分管领导审核,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1000万以上(含)至5000万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报县委常委会备案;5000万元以上(含)的,由县政府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县财政500万元以上(含)至5000万元的预算追加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县财政5000万元以上(含)的预算追加,经县政府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财政预(决)算方案及预算追加经上述会议审定后,依法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县属国有企业500万元以上(含)至3000万元的投资计划,由县国资委审定;3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的,经县国资委审核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1亿元以上(含)的,由县政府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重大事项决策依法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委同意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委同意或者依法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保障

第十一条  经县政府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班子成员或县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县长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其他领导应当全力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县政府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县政府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监督机关、决策执行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县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应当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予载明,做到有据可查。决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县政府对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在决策或决策执行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以及承办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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