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政府
  • 登录
  • 网站无障碍 长辈版 返回专题首页
    青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291288/201902-0018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19-01-21 发布日期: 2019-01-23 09:35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9〕2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青阳县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5020507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92

     

    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青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81229日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日     


    青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青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办理资金支付工作,并承担资金支付安全、完整、合法等责任。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等。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项目建设单位、审计局、财政局委托的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及其委托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必须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即建设单位)、项目承建方等相关单位提供以下支付文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立项文件;

    2.项目预算及财政投资评审文件;

    3.招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

    5.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和工程签证单;

    6.工程变更报告和审批文件;

    7.竣工验收报告和决算批复、审计报告等。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分为四种方式: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工程预付款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但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10%,且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资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已完工工程量的50%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审计报告未出具前,项目资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招投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并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国家行业政策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 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届满后,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并负责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和说明书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暂缓或停止支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预算超支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不完备,支付程序不规范的;

    (六)弄虚作假,项目资金不落实,影响工程进度,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支付负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该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进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收支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发现的重大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后,其他有关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规定不再执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招标实施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行一年。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9-01-23 09:35 信息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