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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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291288/201812-0077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审计
    成文日期: 2018-12-13 发布日期: 2018-12-13 09:30
    发文字号: 青政办秘〔2018〕150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青阳县审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5021620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秘〔201815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青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业经2018123日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3日    

        

    青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本县政府利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下列资金: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政府债务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县审计局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般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后安排竣工决算审计,但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审计局按照县政府的专门要求,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条 县审计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县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六条 县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部门。

    县审计局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部门意见。

    县政府交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县审计局原则上应当按照交办时间的先后安排审计,一次性交办多个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按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顺序安排审计。

    第七条 县审计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建立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并逐一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审计局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组织审计:

    (一)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列入重点审计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审计局直接组织审计;

    (二)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根据需要或县政府的要求,由县审计局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需向县审计局履行送审前和审计结果备案手续,并在县审计局招标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定;

    (三)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由建设单位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需向县审计局履行送审前和审计结果备案手续,并在县审计局招标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定;

    (四)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其他特定事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县审计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组织审计;

    (五)县审计局负责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加大对委托审计项目的复核力度,复核比例不少于30%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纸质审计资料原件及电子资料,无法核定真实性的涉及工程价款的纸质复印资料不能作为计价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全,需要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审计资料的,县审计局应当书面向建设单位告知提供补充资料的清单和截止期限。资料提供单位负责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审计局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限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不符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现场签证相关规定的,不予计价。

    送审资料报送齐全后,县审计局按程序正式下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见面会,正式启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计价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计价规范准则要求。计价执行顺序为:招标文件、合同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计价;没有特别规定的,按投标报价、《池州工程造价信息》计价;未公布信息价的,比照周边城市信息价的均价计价;专业设备或特殊材料依据上述方式仍无法计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由建设、施工、监理及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参加的询价小组进行询价,出具询价结果报告,并依此计价。

    第十四条 审计过程中,县审计局应当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审计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按规定核实工程量。竣工图纸、变更资料、现场签证等与审计现场勘察结果不符的,均以现场勘察结果为准。所有实测结果均由参加单位现场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进场后对原勘察单位勘察结果有疑问需要重新勘察或补勘的,应当及时履行报批程序,由原勘察单位组织重新勘察或补勘,并重新出具勘察报告,作为工程量计算依据,其他勘察结果不作为计算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量价核对应当在县审计局认可的场所、并在审计人员和建设单位项目驻地工程师(建设项目甲方代表)的见证下进行。审计中对报审的工程决算报表中重复计量、计价和套用定额错误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凡涉及工程造价的所有争议,均需列出争议事项表,提交争议事项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计执行依据。审计人员不得与施工单位进行个别协商解决工程造价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委托审计过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和检查,对受托审计项目的审计证据和审计关键环节按不低于15%的比例组织抽查,并对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意见,督促纠正到位。对受托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达不到要求,无技术力量或对问题拒不整改纠正的,应当终止委托合同,并依法给予受托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建立审计三级复核机制,即:审计人员复核制、审计组长复核制和部门负责人复核制,以确保审计质量和有效防范风险。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中产生的争议事项应当通过争议事项协调会议和重大争议事项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争议事项协调会由县审计局召集,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主要解决一般争议事项和技术层面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出具会议纪要,作为审计执行依据。

    重大争议事项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相关部门召集,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必要时聘请法律顾问参加,主要解决重大争议事项或在争议事项协调会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事项。联席会议结果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后出具会议纪要,作为争议事项处理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报送决算资料的审核,对施工企业报送的竣工决算虚高的,应当要求其重新编制。审计发现报送审计的结算造价不实,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审计对工程价款核减率在10%及以下的,由县财政承担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的审计费用;

    (二)审计对工程价款核减率在10%以上、15%及以下的,由县财政承担10%以下部分的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的审计费用,超过10%部分的由施工企业承担;

    (三)审计对工程价款核减率在15%以上的,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的全部审计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

    (四)需施工企业承担的审计费用,建设单位在办理结算时予以扣除;

    上述处理方式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其中,按合同约定应当由承建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从工程价款中扣减,委托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采用“谁委托、谁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县审计局。县审计局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县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县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县审计局公布审计结果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县审计局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县审计局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县审计局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县审计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县审计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县审计局责令据实调整。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相关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审计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给予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我县制订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8-12-13 09:30 信息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