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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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291288/201807-0003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成文日期: 2018-06-22 发布日期: 2018-06-25 08:40
    发文字号: 青政〔2018〕1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青阳县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5021414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8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池政〔201751号),推进我县技能人才高地建设,力争到2021年,全县技工总量达到3万人,其中具备高级以上技能水平的技工达到0.6万人。为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推进终身职业培训

    (一)开展重点群体免费技能培训。以池州市旅游学校为主,师资力量强的民办技能培训机构为辅,面向贫困劳动者、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就业援助对象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给予参训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30元的生活补助。

    (二)鼓励普通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自主选择依法合规设立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先垫后补”原则参加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每年可享受一次不同职业(工种)初级技能培训补贴。

    (三)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企业对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按培训合格人数,不低于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四)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及各行业开展系统内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自建企业内部培训部门或培训中心,发挥自身设备、实际操作技术等优势,自主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结合行业特点,统筹各类培训资源,支持本行业系统内各类企业开展职业培训。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根据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人数,按每人500元给予补贴。

    (五)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奖补机制。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订单、定向或定岗式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质量好、学员留在县内就业人数多的各类培训机构给予绩效奖励。

    二、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六)积极推进技工学校设立。鼓励池州市旅游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推行“技能+学历”教育。

    (七)整合培训资源。以池州市旅游学校为主,县经济开发区培训中心为辅,建设规范性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促进职业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集约化发展。

    (八)开辟池州市旅游学校重点专业“一体化”教师引进绿色通道。对兼具工程技术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企业相应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可比照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办理聘用手续。

    (九)支持职业院校毕业生县内就业。鼓励县内企业与学生、池州职业技术院校等市、县相关职业技术院(学)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财政给予在县内就业满一年毕业生对应补助。

    (十)鼓励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积极帮助各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争取池州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推动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加强公办、民办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

    三、加快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

    (十一)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积极申报省、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到2021年,建设12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达到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给予每个50万元补助。对晋升为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县财政分别按照国家、省下达的补助资金给予1:1配套一次性奖励。

    (十二)推进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建设。2021年,重点建设1个有地方特色型公共实训基地。

    (十三)推进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依托行业企业、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建设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在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能推广等方面的作用。每年认定12个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对被市人社局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对获得技术创新成果、人才培养成果的大师工作室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县级财政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十四)实施技师培训项目。以我县战略新兴产业、重点支柱产业发展需要的职业(工种)为重点,开展以高级工为重点的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全县每年培养技师或高级技师10人、高级工200人以上,并按高级技师5000/人、技师3500/人、高级工2000/人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职工个人研修提升补助。将组织开展针对企业高级工培训工作纳入对人社、教育等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十五)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每年从全县企事业单位遴选12位技能名师,每位名师可带徒13人,协议期限不少于2年,并择优报送参加省、市级遴选。对于入选市级技能名师的,按照带徒人数,分别给予8000元、10000元、12000元一次性带徒津贴;对于入选省级技能名师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带徒津贴。

    (十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每年从大中型企业确定40名左右,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财政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最高可达6000元,最长补助期限为2年。

    (十七)打造大健康产业技能人才品牌。依托池州市旅游学校,建设大健康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竞赛基地,支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发养老保健、健康护理等大健康产业急需紧缺的重点技能人才专业能力培训,发挥池州市旅游学校龙头作用,规范培养一大批健康所需技能人才,打造具有我县特色并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健康产业技能人才品牌。

    (十八)支持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对企业从县外引进经人社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每年发放一次,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企业引进市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50%给予企业引才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五、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政策

    (十九)积极组织申报参加省、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政府评选活动。对参评人员获得池州市技能大奖获得者、十大“秋浦杰出工匠”颁发荣誉证书,县财政给予11配套一次性奖励;获得池州市“首席技师”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政府津贴,享受期限根据在岗情况最长不超过3年。

    (二十)建立高技能人才追加奖励机制。对获得安徽省技术能手、安徽省技能大奖获得者和“江淮杰出工匠”,分别再奖励1万元、3万元和5万元;获得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分别再奖励8万元、10万元。

    (二十一)畅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对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视同大学专科学历,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范围。

    (二十二)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津贴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等收入分配方式,实行特殊津贴制度或奖补政策。企业对职业院校毕业生确定初次就业待遇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不低于大专毕业生待遇水平确定;对取得技师证书的,可按不低于本科毕业生待遇水平确定。

    六、健全技能人才竞赛选拔机制

    (二十三)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照“两年一大赛、年年有竞赛”的原则,支持各行业(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选拔高技能人才参加市级各类竞赛。对纳入年度计划开展跨行业(系统)县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给予610万元赛事补助;对纳入年度计划开展行业(系统)内县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给予35万元赛事补助。对获得市级职业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对获得县级职业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

    (二十四)建立参加市级以上技能竞赛奖补制度。对组团参加市级以上技能竞赛的单位和行业给予按参赛费用(交通费、食宿费等)90%给予补助。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并对代表中国队参赛选手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在国家级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在省级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七、加强技能人才政策宣传和配套服务

    (二十五)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把落实企业培养技能人才优惠政策与招商引资工作紧密结合,更好的服务于我县招商引资落户企业。

    (二十六)严格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二十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十八)本意见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2日     

    青阳县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18-06-25 08:40 信息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