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政府
  • 登录
  • 网站无障碍 长辈版 返回专题首页
    青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291288/201806-0004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18-05-22 发布日期: 2018-05-24 09:25
    发文字号: 青政办秘〔2018〕59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县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5021605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县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秘〔20185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青阳县县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1858日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2日     

     

    青阳县县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我县县域农村生活污水管网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信贷资金安排的农村生活污水管网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村生活污水管网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我县县域各乡镇集镇区及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含排水泵站、污水管材、沟槽挖填土、井、垫层、路面拆除和恢复、污水处理站征地和报批及工程监理等费用。本项目代建费纳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信贷资金列支范围,其提取标准按财政部(财建〔2018504)文件执行。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管网项目建设由乡镇为业主单位,资金管理以项目建设为目标,在保证项目建设数量、治污覆盖面及农户受益率、工程技术规范和质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严把项目设计、工程预算、材料采购等关口,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条 按照“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农村生活污水管网项目建设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项目资产在县建投集团核算入账。县建投集团应将资金纳入专户管理,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分项目进行总会计核算。

    第三章 支付标准、方式及审批流程

    第六条 各乡镇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以最终工程审计价据实支付;污水处理站征地费用按照污水处理站不动产权证面积参照我县征地标准核算支付。

    第七条 各乡镇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建设项目资金按照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施工进度时间节点拨付;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县建投集团将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至中标施工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一般账户。

    工程监理费用按照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污水处理站征地费用据实核算后一次性支付。

    第八条 施工企业根据施工进度提供相关报账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县住建委,县住建委负责对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把关审核;经县住建委审核后的项目报账材料由县建投集团汇总后填写项目资金支取审批表,项目资金支取审批表送县财政局、县住建委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审批申请应附以下资料

    1.项目资金支取审批表;

    2.授权付款委托书;

    3.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款支付申请、施工进度说明;

    4.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市外中标企业预缴税款票据;

    5.招标文件合订本、投标文件合订本、中标通知书;

    6.施工合同;

    7.监理合同;

    8.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9.竣工验收报告;

    10.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强化农村生活污水管网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管网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管网建设专项资金,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管网项目建设实行业主单位进度考核机制。对于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将予以通报。业主单位要高度重视,倒排工期,狠抓落实,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和决算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若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8-05-24 09:25 信息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