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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23003291288H/201801-0002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标准  / 产权
    成文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8-01-30 09:20
    发文字号: 青政办秘〔2018〕1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青阳县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5036468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秘〔2018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12日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30日       

     

    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九华黄精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九华黄精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九华黄精的生产、销售,申请、印刷和使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对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九华黄精是指产自本县区域内符合九华黄精种植立地条件的多花黄精地方品种,并按照《九华黄精质量技术要求》(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128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及《地理标志产品(九华黄精)》省级地方标准生产的九华黄精。

    第四条  九华黄精产区地域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128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安徽省青阳县陵阳镇、庙前镇、蓉城镇、木镇镇、新河镇、丁桥镇、朱备镇、杨田镇、乔木乡、酉华镇、杜村乡等现辖行政区域及九华山风景区”。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及使用

    第五条  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青阳县人民政府,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九华黄精生产者,均有权提出使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申请。

    第六条  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鼓励具备九华黄精生产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七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九华黄精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应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一)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三)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县农委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九华黄精产地证明》;

    (五)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六)产品生产经营者和质量管理简介。

    第八条  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合格注册登记后,授予《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

    第九条  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九华黄精”文字组成。

    第十条  持有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九华黄精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但在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九华黄精,一律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生产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内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二条  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县市场监管局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使用每年复查一次,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鲜黄精、生产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产品标准的符合性、数量、包装、标识以及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农委要规范九华黄精种植管理,探索建立九华黄精质量可追溯体系,严禁使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保护产品的企业种植非九华黄精品种。

    第十七条  县林业、科技、卫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协助管理。

    第十八条  九华黄精生产者应当建立九华黄精生产、销售台帐,建立九华黄精基地档案或相应的原料采购台帐。

    第十九条  销售经营九华黄精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九华黄精的产品质量和品质应当符合《九华黄精质量技术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及《地理标志产品(九华黄精)》省级地方标准,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禁止在九华黄精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伪造、冒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以外地黄精冒充九华黄精或以低等级九华黄精冒充高等级九华黄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县市场监管局应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停止其地理标志使用权,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伪造或者冒用专用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单位应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从事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8-01-30 09:20 信息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