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91288/201410-0011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成文日期: | 2014-10-17 | 发布日期: | 2014-10-17 14:55 |
发文字号: | 青政办〔2014〕3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关闭破产县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青阳县人社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5021412 |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关闭破产县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4〕34号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等五部门《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皖人社发〔2009〕49号)及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助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保奖补资金的通知》(财社〔2012〕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为解决我县关闭破产县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统筹解决关闭破产县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2、目标任务。按照财政帮助、企业尽责、个人适当分担的原则,从2014年10月1日起,将2011年底前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县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原则上此项工作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关闭破产县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均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1、依法破产或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关闭(注销)的县属集体企业,在关闭、破产前经批准的退休人员;
2、依法破产或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关闭(注销)时连续工龄满30年或者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正式职工。
三、资金筹集
依照《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皖人社发〔2009〕49号)文件规定,按1.26万元/人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40元、职工个人支付2965元/人、所属企业支付4595元/人。凡符合参保条件的企业应尽量从财产出让所得中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缴纳企业应缴的部分,企业暂无力支付的,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分3年垫付,待企业资产依法处置后归还县财政,筹集的资金应在2014年11月底前到位。
四、工作要求
1、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人社、财政、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破产县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等日常工作。
2、各企业主管部门做好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参保申报工作,并负责有关档案材料及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审定、公示工作。
3、个人缴费由企业主管部门代收代缴、地税部门征收,资金落实到位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4、医疗救助金由参保个人于每年3月底前到县医疗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按规定标准在税务部门缴费后享受医疗救助金待遇。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
附件:
青阳县关闭破产县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许作峰
成员:章寅生 县人社局局长
张益平 县财政局局长
尚良智 县经信委主任
王志刚 县商务局局长
程文虎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汤常林 县住建委副主任
苏义成 县供销社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章寅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龙秀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