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中共青阳县委 青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则要求,认真落实到位。
青阳县司法局
2020年5月7日
中共青阳县委 青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治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未受过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县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第三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县政府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并根据指派诉讼代理;
(四)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以县委、县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等提供法律意见;
(五)根据指派及时为县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县领导信访接访工作;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等非职责行为;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或变相委托,办理与县委、县政府存在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与所承办的政府法律业务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县委、县政府依法行政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五条 县司法局负责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县司法局对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确定为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由县委、县政府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为3年。
第七条 担任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县司法局代表县委、县政府与受聘法律顾问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第八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条 县司法局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每年12月底前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0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