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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中年 / 其他 /
名称: 关于印发《中共青阳县委青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青司字〔2020〕23 号
成文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1-05-10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黄新勤 咨询电话: 0566-5021676
关于印发《中共青阳县委青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0 15:31
来源:青阳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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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中共青阳县委 青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则要求,认真落实到位。

青阳县司法局

2020年5月7日

中共青阳县委 青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治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未受过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县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第三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县政府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并根据指派诉讼代理; 

(四)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以县委、县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等提供法律意见; 

(五)根据指派及时为县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县领导信访接访工作;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等非职责行为;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或变相委托,办理与县委、县政府存在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与所承办的政府法律业务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县委、县政府依法行政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五条  县司法局负责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县司法局对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确定为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由县委、县政府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为3年。

第七条  担任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县司法局代表县委、县政府与受聘法律顾问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第八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条  县司法局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每年12月底前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0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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