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全面加强我县禁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工作责任制所称禁毒工作责任是指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禁毒工作责任人履行禁毒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禁毒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党委、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本辖区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县禁毒委员会成员,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本系统履行禁毒职责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禁毒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以及责任与职能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禁毒工作实行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禁毒工作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禁毒工作职责:
(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禁毒工作,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定期听取禁毒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禁毒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将禁毒工作纳入本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三)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工作专项经费;
(四)建立健全社会化禁毒工作网络,搭建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的平台,支持禁毒社会组织建设,建立禁毒社会工作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
(五)建立健全禁毒工作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好禁毒宣传教育、吸毒人员网格化管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禁种铲毒等工作;
(六)落实县禁毒委员会及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部署的其他禁毒工作。
第七条 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承担县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分析全县毒情形势,开展禁毒对策研究,拟定禁毒工作任务目标、禁毒工作措施和重大行动建议,提出禁毒工作具体问题和困难,提请县委、县政府、县禁毒委员会研究部署;
(三)建立完善禁毒各项工作机制,推动县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开展禁毒工作;
(四)落实禁毒督导考核制度,督促指导县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完成工作任务;
(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禁毒经费保障管理、效益评估制度,加强禁毒业务装备规划和建设,推进禁毒基础设施、科研和法制建设;
(六)建立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奖励制度,调动社会力量发现、搜集涉毒违法犯罪线索;
(七)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排查登记、出所衔接、维持治疗、吸毒检测、谈话教育、行为干预、综合评估等管理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效率;
(八)推动禁毒社会组织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禁毒社会组织开展专业服务,鼓励支持禁毒志愿者队伍参与禁毒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禁毒委员会部署的其他禁毒工作。
第八条 县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职责:
(一)认真履行县禁毒委员会明确的禁毒职责任务,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本系统开展禁毒工作,落实禁毒各项工作任务;
(二)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禁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下级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三)确定责任领导,明确负责禁毒工作人员,建立禁毒工作制度,落实禁毒专项经费;
(四)定期向县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禁毒工作;
(五)落实县禁毒委员会及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部署的其他禁毒工作。
第九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禁毒工作职责。
第三章 禁毒工作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县禁毒委员会将各(乡)镇、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禁毒工作履职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县禁毒委员会对在履行禁毒职责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其中特别优秀的,层报上级禁毒部门作为表彰奖励推荐对象。对因不积极履行禁毒工作职责或者履行不当,导致禁毒工作不力或者出现工作失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乡(镇)、单位及其禁毒工作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禁毒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乡(镇)、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乡镇因毒情问题突出,被县禁毒委列为挂牌整治的;
(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国家、省、市级部门督查通报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被国家、省、市级部门督查通报的;
(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脱失管控,继续吸毒导致肇事肇祸,被国家、省、市级部门督查通报的;
(五)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涉毒违法犯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各乡(镇)辖区内、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管禁毒工作领域发生重大问题,对禁毒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第十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禁毒委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约谈有关责任人:
(一)未将禁毒工作列入本乡(镇)、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的;
(二)未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人员的;
(三)未能保障落实禁毒经费,或者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履行禁毒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禁毒各项任务部署的;
(六)禁毒工作综合考评不达标的。
第十四条 禁毒工作责任主要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追究: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取消评先受奖资格;
(四)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本责任制规定,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本责任制涉及乡镇及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考察使用时,组织人社部门应当征求县禁毒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本责任制由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