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青阳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本地关爱帮扶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青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阳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青阳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幸福感、荣誉感、获得感。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工作的通知》和青阳县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精神,设立青阳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专项资金。为保证青阳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专项资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专项资金是政府主导的关爱帮扶资金,用于紧急救助遇到特殊困难的青阳籍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对象家庭以及现役军人家庭。
第三条 根据安徽省双拥考核细则要求,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低于40万元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专项资金,于每年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时一并拨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四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关爱帮扶专项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救急救难、公平公正、合理使用;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一年享受一次救助,且单笔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元。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放宽条件的,必须从严审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或煽动集体访、闹访、群访、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三)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
(五)当地政府依法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使用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三属”家庭以及现役军人家庭。
(二)因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大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三属”家庭以及现役军人家庭。
(三)对因子女考上大学无力承担高额学费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生活困难户、罹患重大疾病的退役军人和“三属”家庭以及现役军人家庭。
(四)符合关爱帮扶的其他退役军人对象。
第七条 使用标准:
(一)对因自然灾害需要房屋(主房)重建的家庭,按每户3000元予以一次性救助;对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后,经济损失或家庭支付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最高给予一次性3000元救助。
(二)在其医疗当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或商业保险补偿,及政府部门已给与的医疗报销、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补助外的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0000元(含)的,救助比例为20%,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三)子女考入国家公立全日制大学、高职院校的,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学费及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按每户家庭2000元/年给予救助,救助年限不超过4年。
(四)符合关爱帮扶的其他退役军人对象和现役军人家庭,采取临时救助、慰问金等形式予以救助,单笔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申报、乡镇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确保资金公平、公正、公开的合理支出。
(一)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填写《青阳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困难证明(如资产所有权证明、资产损失评定、医疗费用票据等)、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警)官(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户口簿、已享受补偿或救助证明(如医保报销清单、县民政救助证明等)、本人银行卡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二)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必须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资格进行初审,对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各乡镇审核上报的申请人证明材料进行审批,对关爱帮扶专项资金金额出具意见,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议研究通过后,通知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在居住地村、社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副本和公示结果书面意见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直接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
(五)临时救助对象填写申请表和承诺书,连同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警)官(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本人银行卡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逐级报县局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安排部分重点对象进行临时救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设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专项资金,实施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材料审查、台账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统筹安排。
如需其他县直部门协助审查相关情况时,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商解决,确保资金使用公正、透明、合规。
第十条 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将账户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用于发放工作补贴等其他无关支出。
第十一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审批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青阳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专项资金申请表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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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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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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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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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寸
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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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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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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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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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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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总收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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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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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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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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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
□医疗救助
□教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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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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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困难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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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低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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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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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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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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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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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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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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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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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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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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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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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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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或住址、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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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调查意见:
调查情况:
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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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调查意见:
调查情况:
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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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意见:
经 年 月 日会议研究,同意给予一次性资金 元,(大写: )。
审批人: 审核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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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是青阳籍退役军人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对象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救助资金申请用表,根据《青阳县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2.救助类型分为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临时救助,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大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大病医疗救助,子女考上大学因无力承担高额学费困难家庭的子女教育救助。原则上一年内一个家庭或个人只能就高申请一次救助。3.申请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等复印件;困难证明相关材料(如资产所有权证明、资产损失评定、医疗费用票据等)有效复印件;已享受赔付或救助等证明材料(如保险赔付、医保报销清单、医疗救助等)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4.此表由青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批。5.此表上报一式二份。
附件2:
承 诺 书
青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特此承诺:本年度未享受医疗商业保险,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不实行为,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承诺人:
202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 申报青阳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关爱帮扶专项资金的公示
同志,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入伍时间 年 月、退伍时间 年 月,
镇(乡) 村(社区)人。其在 年 月
日因 ,申报青阳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专项资金。
根据《青阳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 镇(乡)退役军人服务站对其报送的申报材料审核上报,并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议研究,认为该同志符合享受青阳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专项资金,现予以公示。
如对该同志享受青阳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专项资金有异议,请在自公示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 镇(乡)退役军人服务站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联系方式: 镇(乡)退役军人服务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乡镇纪检部门电话:
镇(乡)退役军人服务站
202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 申报青阳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关爱帮扶专项资金的公示结果
我镇(乡)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在
的居住地 村(社区)进行了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来电、来信、来访。公示期间无异议。
镇(乡)退役军人服务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