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条件和资格
1、、学校行政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了解和掌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善于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2、学校行政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已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学校行政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学校行政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或者三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工作经历;提任学校行政副职的,应当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二、选拔任用
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校党总支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行政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三、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行政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二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行政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行政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岗位职责确定。
五、考核评价
对学校行政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约束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选人用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治校,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校风学风和师德建设,收入分配,廉洁自律等情况。
推进校务公开,注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师生员工参与讨论学校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行政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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