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288H/202011-00103 | 组配分类: | 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9号(总第18期)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9号
(总第18期)
县政府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东河等九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县政府办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S358青阳至红石公路改建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东河等九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依法规范河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现将东河、八都河、王村河、陵阳河、东山河、南河、酉华河、宋冲河、中分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予以公告。
一、东河:外缘边界线长度55.48公里。
东河左岸起止地点:杨田镇上东堡村~蓉城镇合心村,划界标准:调查洪水位。外缘边界线长度:27.67公里。
东河右岸起止地点:杨田镇上东堡村~新河镇团结村,划界标准:调查洪水位。外缘边界线长度:27.81公里。
二、八都河:外缘边界线长度37.82公里。
八都河左岸起止地点:杜村乡长垅村~庙前镇庙前村,划界标准:调查洪水位。外缘边界线长度:19.12公里。
八都河右岸起止地点:杜村乡长垅村~庙前镇庙前村,划界标准:调查洪水位。外缘边界线长度:18.70公里。
三、王村河:外缘边界线长度38.39公里。
王村河左岸起止地点:陵阳镇黄石溪村~陵阳镇黄石溪村,划界标准:调查洪水位。外缘边界线长度:18.93公里。
王村河右岸起止地点:陵阳镇黄石溪村~陵阳镇南阳林场,划界标准:调查洪水位。外缘边界线长度:19.46公里。
四、陵阳河:外缘边界线长度34.19公里。
陵阳河左岸起止地点:陵阳镇分流村~陵阳镇谢村村,划界标准:调查洪水位。外缘边界线长度:17.14公里。
陵阳河右岸起止地点:陵阳镇分流村~陵阳镇崇觉村,划界标准:调查洪水位。外缘边界线长度:17.05公里。
五、东山河:外缘边界线长度56.66公里。
东山河左岸起止地点:杨田镇缑山村~新河镇团结村,划界标准:调查洪水位。外缘边界线长度28.33公里。
东山河右岸起止地点:杨田镇缑山28.33公里。
六、南河:外缘边界线长度43.56公里。
南河左岸起止地点:乔木乡金山村~木镇镇南河村,划界标准:调查洪水位。外缘边界线长度:23.53公里。
南河右岸起止地点:乔木金山村~木镇镇南河场,划界标准:调查洪水位。外缘边界线长度:20.03公里。
七、酉华河:外缘边界线长度36.25公里。
酉华河左岸起止地点:酉华林场~酉华镇石安村,划界标准:调查洪水位。外缘边界线长度:18.13公里。
酉华河右岸起止地点:酉华林场~酉华镇金峰村,划界标准:调查洪水位。外缘边界线长度:18.12公里。
八、宋冲河:外缘边界线长度33.45公里。
宋冲河左岸起止地点:酉华林场~酉华镇朝华村,划界标准:调查洪水位。外缘边界线长度:16.65公里。
宋冲河右岸起止地点:酉华林场~酉华镇金峰村,划界标准:调查洪水位。外缘边界线长度:16.80公里。
九、中分河:外缘边界线长度32.02公里。
中分河左岸起止地点:丁桥镇独龙村~丁桥镇丁桥村,划界标准:调查洪水位。外缘边界线长度:16.07公里。
中分河右岸起止地点:丁桥镇独龙村~丁桥镇小稻圩,划界标准:无堤段为调查洪水位,有堤段为堤脚线外10米。外缘边界线长度:15.95公里。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1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有关单位:
《青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
目录
1 总则 3
1.1 编制目的 3
1.5 预案体系 4
2 组织指挥体系 5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5
2.2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7
2.3 成员单位职责 8
2.4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8
3预警 10
3.1 预警级别 10
3.2 监测预警 11
3.3 预警发布 11
3.3.2 发布方式 11
3.3.3 发布内容 11
3.3.4 预警发布 11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12
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12
4 应急响应 13
4.2 应急响应启动 13
4.3 响应措施 21
4.3.1 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21
4.3.2 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21
4.3.3 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21
4.4 响应措施 22
5总结评估 23
6 应急保障 24
6.1 人力资源保障 24
6.2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24
6.3 通信保障 24
6.4 经费保障 24
6.5 纪律保障 24
7 附则 25
7.1 名词术语 25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25
7.4 预案实施时间 25
7.5 附件 25
附件1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2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0〕3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池政办秘〔2018〕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沙尘暴、臭氧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监控全县大气污染源,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和《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乡镇、经开区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县政府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县级预警,督导各乡镇和县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组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广播电视台、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协调各级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宣传、预警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委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工作。
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减少生产负荷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实施。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健康防护。
县公安局负责县内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针对禁燃禁售烟花爆竹措施,扩大监控范围,增加检查频次。
县财政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县级经费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露天矿山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做好露天矿山限产、停产等日常治理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县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县气象局建立县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强化建筑施工、拆迁扬尘管控。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的质量及露天烧烤(焚烧)整治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县公安局等部门实施机动车区域限行措施,并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
县公路分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门诊医疗保障,根据需要,提供重污染天气地区医疗机构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关停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县级应急预案以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部门和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在重污染天气工作中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2.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县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成员单位职责
县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预报预警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县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应急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供电公司组成,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工作。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广播电视台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医疗防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委和县教育体育局组成,负责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督促指导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3.1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Ⅲ级):经预测,县域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当县域范围内前两日AQI日均值>200时,经预测,县域范围内AQI日均值>200仍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或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经预测,城区范围内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当县域范围内前三日AQI日均值>200时,经预测,县域范围内AQI日均值>200仍将持续2天,或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及以上。
(2)经预测,县域范围内AQI日均值达到45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见附件1)。
3.2监测预警
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气象局共同组建县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联合组织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县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批准
达到预警条件时,黄色预警由县领导小组副组长(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和政府办副主任)批准,橙色、红色预警由县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办公室统一发布。
3.3.2 发布方式
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由县气象局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同时,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微信等平台发布。
3.3.3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措施等。
3.3.4 预警发布
达到预警条件时,按照本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接到《青阳县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的单位,根据要求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执行。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明显改善时,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我县预警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并发布,及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对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和I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4.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执行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启动应急预案,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并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技术支撑、保障和检查。
4.3 响应措施
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提醒措施、建议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1 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①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②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③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建议性措施
①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③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④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
⑤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3)强制性措施
目标:我县全县范围内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应急措施:
①按照“一厂一策”:我县主导行业石灰窑、铸造行业属于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规定的31类重点行业,参照《技术指南》要求,根据环保绩效水平落实相应停限产措施;石灰窑行业C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铸造行业C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企一策”方案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②以柴油为燃料的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等停止使用。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或者建筑工地作业(塔吊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的除外)。
③加强移动源面源应急减排,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加强施工、道路扬尘以及各类细粉料堆场扬尘监管,禁止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2次/日);加强矿山企业的扬尘监管。
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1次/日)。
⑤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限排企业、单位和区域的监督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4.3.2 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禁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
③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措施
①倡导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排污单位进一步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③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
④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3)强制性措施
目标:我县全县范围内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①按照“一厂一策”:我县主导行业石灰窑、铸造行业属于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规定的31类重点行业,参照《技术指南》要求,根据环保绩效水平落实相应停限产措施;石灰窑行业B级企业橙色预警期间,停产保窑,减少50%车辆运输,C级企业橙色预警期间,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铸造行业B级和C级企业橙色预警期间,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企一策”方案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②橙色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 10 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 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移动源管控 要求参照《技术指南》执行。以柴油为燃料的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等停止使用。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或者建筑工地作业(塔吊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的除外);禁止渣土车、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③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加强施工、道路扬尘以及各类细粉料堆场扬尘监管,禁止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3次/日);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停止渣土运输作业;对部分矿山企业等实施停限产措施。
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2次/日)。
⑤从严查处县区内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乡镇加强禁止售卖燃放烟火爆竹宣传与监督。
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限排企业、单位和区域的监督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⑦城区露天烧烤排挡停止经营。
4.3.3 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或调课。
③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安全防范,禁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2)建议性措施
①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公众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
③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县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3)强制性措施
目标:我县全县范围内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①按照“一厂一策”:我县主导行业石灰窑、铸造行业属于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规定的31类重点行业,参照《技术指南》要求,根据环保绩效水平落实相应停限产措施;石灰窑行业B级企业红色预警期间,停产保窑,减少50%车辆运输,C级企业红色预警期间,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铸造行业B级和C级企业红色预警期间,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企一策”方案执行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②红色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 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 10 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 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移动源管控 要求参照《技术指南》执行。以柴油为燃料的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等停止使用。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或者建筑工地作业(塔吊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的除外);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天然气、电力等新能源汽车外)上路行驶,视情实施城区机动车单双号等部分号段限行。
③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加强施工、道路扬尘以及各类细粉料堆场扬尘监管,禁止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4次/日);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停止渣土运输作业;对矿山等企业实施停限产措施。
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3次/日)。
⑤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24小时值班。
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限排企业、单位和区域的监督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⑦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⑧城区露天烧烤排挡停止经营。
⑨从严查处县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乡镇加强禁止售卖燃放烟火爆竹宣传与监督。
⑩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4 响应措施
4.4.1联防联动
县级预警发布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启动应急预案,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加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会商,督导各相关乡镇做好监测预警,必要情况下,县气象局向市气象局申请,对相关乡镇组织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4.2 监督检查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期间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及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信息报送与公开
县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政府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按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相关原因分析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向各成员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开发区管委会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各成员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大气污染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6响应终止
县级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县级应急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与解除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做好总结。
5总结评估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保证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修改的,应在当年7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工作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信息通畅。
6.4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5 纪律保障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县监察委加大对县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5 附件
附件1.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附件2.青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流程图
附件1
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一、老年人、儿童、孕妇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尽量避免外出。确需外出时,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二、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三、饮食选择清淡易消化的食物,减少刺激性食物。
四、尽量关闭门窗,不要在室内吸烟。
五、可采用湿润抹布擦拭等方式清洁室内卫生,减少室内扬尘。减少煎、炒、炸等高温烹调活动。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S358青阳至红石公路改建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S358青阳至红石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经县政府同意,成立S358青阳至红石公路改建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现将其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宁 睿
副组长:王中平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胡 程 县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王松华 蓉城镇政府镇长
杨 敏 庙前镇政府镇长
吴 凯 杜村乡政府乡长
程军武 县公安局副局长
盛守凯 县司法局副局长
刘来胜 县财政局副局长
许 宏 县人社局副局长
陈 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殷宏炜 县住建局副局长
汪加胜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胡忠汉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副局长
王 振 县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
刘建中 县林业局党组成员
项 靖 县信访局副局长
徐继红 市公路管理服务青阳分中心主任
徐 虹 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
章双宏 县建投集团总经理
邵 全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孙希望 县电信公司总经理
汪政山 县移动公司总经理
夏 雷 县联通公司总经理
张 军 县安广网络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王中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叶书全同志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主办单位: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青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运维电话:0566-5038187 不良信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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